南朝詩歌
[拼音]:shequ lilun
[英文]:theories of community
關於社群研究的各種理論、學說與觀點的通稱。又稱社群探究法。社群理論與一般的社會學理論有聯絡也有區別。有的社群理論如芝加哥學派的人文區位理論,是專就社群研究而形成的理論。但更多的社群理論則是社會學的一般理論或是相關學科的理論在社群研究領域中的應用,如社群研究中的體系理論、結構功能理論等。由於社會學家所持觀點和研究社群角度的不同,所以形成了各種不同的社群理論,主要有區位理論、社會體系理論、社會互動理論等。
區位理論
又稱人文區位理論。它著眼於把社群作為一種空間現象或區域單位來研究。一般認為芝加哥學派是區位理論的創始者。芝加哥學派的區位理論是通過研究都市社群而形成的,它是區位理論的主流。但社群區位理論還來源於農村社會學的研究。
在芝加哥學派形成人文區位理論之前,美國農村社會學家C.J.加爾平於1901~1910年在紐約州從事社群研究。他發現農村社會組織中的商業功能是形成農村社群的主要因素,因而提出了以農村交易地帶範圍作為劃定某一農村社群界限的理論。他認為,構成一個農村社群的要素是交易中心及其周圍區域。村民和周圍的農民有著共同的機構並過著共同的生活,兩個社群之間的界限以人們與不同交易中心的機構來往來劃分,而社群的界限則不一定與政府單位管轄的疆界相重合。後來,其他社會學者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以服務區域範圍來劃定農村社群界限的理論。
由芝加哥學派創立的區位學理論,在發展過程中可分為古典理論、社會文化區位理論、新正統理論,以及社會地區分析論等。
古典區位理論
20世紀20~30年代芝加哥學派所提出的人文區位學理論。它藉助於生物學進化論的原理,強調研究都市環境的空間格局。其創始人R.E.帕克將人類組織分為社會與社群兩方面。認為社會是人類生存的文化的、共意的方面,是反映各社會群體的一致意見和共同目的的集體現象;社群是與社會相對應的生物的、競爭的方面。它體現了達爾文的物競天擇的人類本性。帕克在強調都市環境中各個不同部分之間的相互關係時,尤其強調競爭,認為競爭是社群生活的主導過程,是影響都市空間結構的主要因素,它決定著社群環境各部分相互聯絡的空間形式和區位功能。如在城市中,為取得最有價值的地段,就產生了競爭。商業上的利益使土地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就會在競爭中佔據優勢,支配著城市空間及其功能的發展。按照他的觀點,競爭一旦決定了城市的空間格局,就會形成一種以不同群體相互依存為基礎的共生關係。例如,商業需要有來自工業地段的產品供應和來自住宅區的顧客,而工業產品則需要有商業區的銷售以及來自住宅區的工人,如此等等。競爭存在於社群的層面上,由競爭發展而來的共生關係也建立在社群之上。這種共生現象進而又是社會規範一致的基礎。因此。他斷言社群是社會的基礎。
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R.D.麥肯齊在區位過程問題上補充了帕克的觀點。他在競爭過程的基礎上又提出了中心化、集中、隔離、入侵、延續等區位過程的概念。認為形成上述5種區位過程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口的增加,人口增加又促進了個人以及群體之間的競爭。E.W.伯吉斯進而提出了都市的同心圈假說,他將以競爭為基礎的區位過程理論加以具體化和模式化。帕克等人為彌補同心圈假說過於簡單化、絕對化的缺陷,進一步提出了所謂自然地區論,注意到都市社群同一地域內的居民並非絕對屬於同一性質,會自然形成許多小範圍的獨立自然區,每一自然區裡的居民才是近乎同質的。
古典區位學說問世以後,受到了社會學界的廣泛重視,但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批評。批評者認為,古典區位理論所假定的生物社群與文化社會兩層次的重大區分實際上並不存在,強調競爭是決定都市空間結構的過程也不恰當,因為這種結構也受合作、衝突、模仿等社會過程的影響。
社會文化區位理論
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國學者W.懷利。他於20世紀40年代研究了波士頓市的土地使用情況。研究表明,通過經濟競爭來有效使用土地的觀念並不足以說明波士頓市的空間格局。他認為,波士頓市社會身份高的居民拒絕把他們傳統聚居區裡的住宅出售給商業上使用,以及在中心商業區的中央保留康門斯公園,這些只能參照思想感情和象徵體系來解釋。他指出,諸如思想感情和象徵體系這樣一些文化上的變項,對於都市的空間格局具有重要影響,因而他為區位學者提出了一個新的研究方向。
以懷利為代表的社會文化區位學者主張,只有把文化和價值觀念置於區位理論的中心,才能瞭解都市的結構和發展。他們當中,有的研究了宗教對城市格局的影響;有的則認為,美國城市的空間格局清楚地反映了美國人對於自由、個性、發展、實業成就等的價值觀念。隨著社會文化區位學者強調文化變項的作用,而不再如以前那樣強調區位變項的作用,這一學派便逐漸失去區位探究的特色。
新正統區位理論
古典人文區位學經社會文化區位學者批評後,已日趨衰落,但社會文化區位學者卻又未能創立具有鮮明特色的區位理論。因此,有的社會學者試圖克服古典區位理論的缺陷並加以復興,形成了所謂新正統區位理論。其主要代表人物有A.H.霍利和O.D.鄧肯。
霍利修正了古典區位理論,把研究的焦點從空間的分佈轉移到人口的適應,認為技術、文化和社會組織是關鍵的適應機制。他否定了帕克關於生物與文化相分離的觀點,認為既然文化是適應環境的一種機制,它就應包含於區位研究之內。霍利對社群的看法也異於帕克的古典定義,認為社群是一個分析的單位,是社會所有要素得以展現的一個較小又較易於研究的地方。在社群中,隨著當地人口對環境的適應,一個互相依存的區位體系就在各種群體及組織之間發展起來。支配社群的主要區位原理是當地的“相互依存性”。霍利對人文區位學的修正,為新正統區位學者提出了一個新的研究方向。
鄧肯是當今最有影響的新正統區位學者之一。他以“人文區位結叢模式”補充了新正統區位理論。認為人文區位問題可用 4個概念及其相互關係來加以解釋、分析和說明,即人口、組織、環境和技術,英文縮寫為POET。在這4個概念或4個要素的相互關係中,他特別強調人口與其他 3項要素的關係。鄧肯提出的人文區位結叢的概念為人文區位研究開拓了新領域,此後的大多數的區位研究都致力於闡明區位結叢4個要素的相互關係。
社會地區分析理論
自然地區原是古典區位學用以分析都市空間的基本單位。到了1940年,美國人口普查局開始以平均4000居民為一片地段單位,公佈美國各大城市的人口普查資料。“人口普查片”與自然地區相似,但卻小得多,一個大城市就可能包含好幾百個“片”。社會地區分析理論的產生,正是為了把相同的一些人口普查片歸類為更大的範疇,使與原來的自然地區概念的功能相一致。
社會地區分析理論是由美國學者E.薛夫奇和M.威廉斯於1949年首先提出來的。他們以 3個指標測量和描述了洛杉磯568個人口普查片之間的差異。這3個指標是:社會狀況(以職業聲望和教育程度來測量)、家庭狀況(生育率、婦女就業人數、單身住戶數目)、種族狀況(外國移民或黑人的百分比)。通過 3個指標的測量評分,將眾多的人口普查片歸類為一些同質的社會地區。社會地區分析理論的運用進一步表明,它能對不同城市的社會地區進行鑑別和比較,從而概括出都市的空間格局。此外,它通過簡單地比較兩個或兩個以上相繼時期的普查資料,即可測量出區位的變遷。1955年,與薛夫奇合作的另一區位學者W.貝爾,進一步用因素分析的數學技術來增強社會地區分析理論3個測量指標的效度,被稱為因素區位論。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因素分析已經成為簡單易行的方法,因素區位論也成為發展較快的研究領域。
社會體系理論
又稱社會系統理論。它把社群作為一個社會體系(社會系統)來分析。
社會體系理論把社會看作是由一系列相關部分組成的巨大體系,考察體系中各部分之間的關係以及這一體系與其他各社會體系之間的關係。將社會體系理論應用於社群研究,就是把社群視為集中於某一地方而又比較持久的相互作用的體系,把社群視為許多個人、群體、機構之間相互交往、相互作用的網路。社群日常生活總是通過社群裡的社會關係網路來進行的。這些社會關係經過長期的發展,形成各種組織與制度,是構成一個社群的要素。這些要素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交織,組成作為一個社會體系的社群結構。
美國學者I.T.桑德斯應用T.帕森斯的社會體系綜合理論來分析社群的功能,在1958年出版的《社群》一書中提出,作為一個整體系統的社群,包含的主要體系有家庭、政治、經濟、教育、宗教、社會、衛生、福利及娛樂等,而在每一主要體系之中,又包含有若干個次體系,例如政治體系之中就有政黨、官吏、警察等次體系。此後,美國社會學者E.O.莫依明確提出了作為社會體系的社群的 3個重要特點:
(1)社群是一個由諸體系組成的體系。每一個社群都包含有許多不同的制度、組織以及在其中發展起來的正規或非正規的次群體,這些組織和群體本身都是一些社會體系,它們是社群這個社會體系的各個組成部分。
(2)在結構與功能上,社群不如正規組織那樣集中。社群成員的各種需要、利益、目標和活動,都通過不同的制度與群體來實現和滿足。
(3)作為社會體系,社群的明確性不如正規組織,無論是社群的整體或是它的各種要素,諸如社群成員的目標、規定達到目標的手段,以及根本的價值觀等,都是如此。
體系理論在社群研究中的應用,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
(1)把社群視為交往(互動)的場地,即交往場地理論。強調社群的社會要素而不是它的自然要素。實質上就是研究以社群為基礎的交往體系。這一理論的代表人物、美國學者W.薩頓和J.柯拉渣認為,與社群相關的行動均以其具有多大的社群性而定。而社群性則取決於以下 3個方面:a.與地方性相關的活動;b.行動者都認同於某一地方性;c.當地的人們參與其活動。如某一地方的選舉活動,就具有較大的社群性。與區位理論相比,這一理論更強調個體的價值觀、動機和行動。當社群被視為交往場地時,社群裡的人們都是作為個體的行動者來加以考慮的。在此基礎上,有的學者對社群提出了一種非疆域的特殊見解。例如,美國學者I.魯賓把社群視為將個體與大社會聯結起來的交往環節。他認為這些環節最典型的是社群裡的宗教群體、職業角色和種族認同,而社群的地方性相對來說並不那麼重要。交往場地理論強調個人交往和由此產生的非疆域性社群(共同體)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為後來出現的網路分析提供了基礎。網路分析是從交往體系的角度,用確切地測繪出個體之間的交往圖的方法,把研究焦點放在個人與集體之間的結構關係上。20世紀70年代有的社會學者對一些都市鄰里居民所作的網路分析表明,既存在著疆域性的社群,也存在著非疆域性的社群(共同體)。典型的疆域性社群是圍繞著就地的親屬結構或就近的工作場所而形成的,非疆域性社群(共同體)則交往延伸至遠處的親朋與同事等等。因此,個人的交往既可使一個人與當地的疆域性社群聯結起來,也可使他與更大的非疆域性社會聯結起來。
(2)將社群視為大社會的次體系。這一觀點的主要代表人物、美國學者R.L.沃倫分析了社會巨集觀體系對地方社群的影響,提出了把地方性社群作為社會巨集觀體系的次體系的觀點。他認為,社會的大變遷導致了巨集觀體系對社群次體系的支配現象。所謂大變遷是這樣一種發展著的趨勢:一方面,地方社群諸單位加強了與社群之外諸體系的聯絡;另一方面,社群內聚力和自主性逐漸下降。他認為社會大變遷的結果,使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裡的社群幾乎完全依存於整個大社會,社群成了大社會的映象,或者說是巨集觀體系中的一個“結”。人們在同一國家的所有社群裡,可以看到相同的價值觀和行為。沃倫還認為,社群是在轉變而不是在消亡,理論與實踐的任務在於更深入地分析社群在巨集觀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
(3)分析社群的縱向格局與橫向格局。沃倫認為,一個社群縱向格局是社群內各種社會單位和次體系同社群之外諸體系之間的結構功能關係,這種格局已為大變遷所加強。社群橫向格局則是社群內各種社會單位和次體系彼此之間的結構功能關係。在大變遷之後,一個社群體系的存在,依據它的橫向格局的強度來說明。沃倫由此分析了與地方性相關的 5種功能,即經濟(生產、分配、消費)、社會化、社會控制、社會參與以及互相支援的功能,說明了社群裡分別擔負這些功能的典型單位及其典型的縱向格局與橫向格局。他認為如果要完整地分析與社群功能相聯絡的諸體系,那就既需要研究它們的縱向格局,也需要研究其橫向格局。
社會互動理論
社會互動(又譯社會交往)是社群生活的重要特徵。許多社群研究者都著眼於分析當地居民的互動行為及其與家庭、宗教、政治、教育、經濟等制度的關係。美國學者J.伯納德在20世紀40年代著重探討了社群中的競爭、合作、衝突、解體等社會互動過程。但在以後幾十年,隨著社群生活日趨複雜及其縱向格局的發展,學者們已轉而集中於研究社群衝突和社群行動。
社群衝突理論
長期以來,社會學者對社會衝突的研究主要是著眼於整個社會,至1957年,美國學者J.S.科爾曼發表《社群衝突》一書,開始在地方社群範圍內研究社會衝突。
科爾曼認為,社群衝突的根源有 3個方面:
(1)經濟爭端;
(2)政治爭端;
(3)價值觀的衝突。在某些社群裡,這三方面的爭端可能會重新激起群體間已暫息但卻是根深蒂固的對立意識。在這種場合下,爭端更可能導致衝突。他強調指出,導致社群衝突的各種事件會互相強化,在衝突之初就必須制止這種惡性迴圈。
繼科爾曼之後,美國學者W.A.葛木森於20世紀60年代研究了新英格蘭18個社群的54起爭端,他將這些衝突逐一區分為積怨的衝突和常規的衝突。積怨的衝突的特點是不擇手段,常規的衝突則使用的是公認的政治表達手段。他發現,積怨的衝突與政治上的不穩定密切相關,積怨社群裡對立者之間認識的程度一般都比常規社群的低得多。他由此斷言:
(1)政治上控制的轉移會引起結構性的緊張而趨於積怨衝突;
(2)社群整合程度低(即對立者之間認識程度低)會導致更多的積怨衝突。但許多常規社群是相當沉悶和停滯的,而有些積怨社群則屬於最有生機的社群之列,它們具備促進社群發展的有利條件。
其後,美國學者桑德斯把社群權力結構的研究也置於社群衝突的研究範圍之內。他在《社群》(1975)一書中提出,任何一個社群的衝突都包括以下3個要素:對立的關係、不同的權力分配以及社群居民的某種激烈的情緒。社群的衝突,則因對立關係型別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他還把社群變遷與社群衝突聯絡起來,提出要了解社群變遷,就必須瞭解社群衝突。
社群行動理論
與其他學派的觀點相比,研究社群行動的學者更注重研究社群的社會動態及其實際問題的解決,如社群領導的能力、決策的過程以及社會的參與等。他們認為,社群行動並非籠統指發生於社群的所有行為,必須區分兩類地方上的行為:一類是確實作為社群現象的地方行為,另一類則是與該地區只有微小關係或間接聯絡的就地行為。社群行為的範圍小於在當地發生的全部行為。對此,學者們提出了各種區分的標準,以分辨與社群相關聯的當地行動。美國學者H.F.考夫曼於20世紀50年代提出了6條標準:
(1)全面追求利益與滿足需要的程度;
(2)該行動認同於地方性的程度;
(3)當地居民參與的人數、狀況和程度;
(4)當地社團參與的數目及其重要性程度;
(5)該行動保持或改變當地社會的程度;
(6)該行動的組織程度。美國學者J.W.格林與S.C.梅約則提出了一套從時間順序上研究社群行動的標準,即:
(1)行動的引發;
(2)目標的確定及其實現的計劃;
(3)計劃的實施;
(4)目標的實現及其後果。考夫曼則提出了 5階段的模式,即:
(1)興趣的產生;
(2)發起者的組織和保持;
(3)決定目標及實現目標的具體手段;
(4)參與者的爭取和保持;
(5)開展實現目標的活動。桑德斯則把社群行動的理論研究與社群發展的實際工作這兩者聯絡起來考察。他在論述作為社會行動場地的社群時,突出闡述了改善社群生活的行動計劃。這種研究方式,反映了社群行動研究與社群發展工作合流的新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