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六文

[拼音]:zijin guanli

[英文]:funds control

社會主義國家對國營企業資金來源和資金使用進行計劃、控制、監督、考核等項工作的總稱。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資金管理包括固定資金管理、流動資金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投資決策與計劃,建立資金使用和分管的責任制,檢查和監督資金的使用情況,考核資金的利用效果。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組織資金供應,保證生產經營活動不間斷地進行;不斷提高資金利用效率,節約資金;提出合理使用資金的建議和措施,促進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對國營企業資金管理的方針、原則、方式和方法進行了不斷的改進。建國初期,國民經濟處在恢復階段,企業數量少、規模小,國家對企業的資金實行供給制,即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裝置和材料以及工資和費用的開支,全部由國家撥給;企業生產的產品,則全部交給國家。資金管理主要是編制收支預算,企業不算成本,不計盈虧,僅核算物資、裝置收發結存和費用開支的數額。為了進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1952年在全國進行了“清理資產,核定資金”工作,對企業的全部財產物資進行全面的清查盤點,作價入帳。在此基礎上,國家按照企業生產任務確定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的需要量,核定計劃定額並撥給自有資金,要求企業獨立經營,核算盈虧,開始實行經濟核算制。從這一次清產核資直至1978年,企業的資金管理工作雖有許多發展和變化,但就國營企業的資金供應來看,基本上仍實行供給制。例如,固定資金的來源(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國家財政撥款,企業無償佔用;補充固定資產損耗的折舊基金,在1967年以前全部上交國家,此後有小部分留歸企業作為更新改造基金。工業企業的流動資金根據核定的計劃定額,全部由國家財政撥款,企業無償佔用;1958年改為財政撥款70%,其餘30%由銀行貸款,實行有償佔用;1959年對定額流動資金改為全部由銀行貸款供應;1961年又恢復為全部由財政撥款供應。

1979年以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的資金管理方針有了重大改變,開始實行資金有償使用的辦法。主要是: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家財政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基金只上交國家財政30%,其餘留歸企業作為更新改造基金,並准許一部分企業留用全部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定額流動資金的來源由國家財政撥款改由銀行貸款;專項資金的來源主要由企業稅後留利解決。在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以前,企業對國家財政撥給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要繳納資金佔用費,即按國家投入企業的資金總額和計徵比率計算應交的佔用費,由企業實現的利潤支付。實行資金有償使用的辦法,對於提高資金利用效果,促進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貫徹經濟核算制起了重大作用。

資金管理的原則主要是:劃清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界限,一般不能相互流用;實行計劃管理,對各項資金的使用,既要適應國家計劃任務的要求,又要按照企業的經營決策有效地利用資金;統一集中與分口、分級管理相結合,建立使用資金的責任制,促使企業內部各單位合理、節約地使用資金;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財務會計部門與使用資金的有關部門分工協作,共同管好用好資金。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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