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努爾,Y.

[拼音]:chonghun

[英文]:bigamy

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實行一夫一妻制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各國大多規定重婚為無效婚姻或得撤銷婚姻(見無效婚姻);一方重婚是他方訴請離婚的理由。只有少數伊斯蘭教國家實行多妻制,並在法律上規定了合法妻子的人數。

中國曆代封建法律名義上也規定一夫一妻制,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但不禁止納妾,甚至為具有一定身份的人規定納妾人數。中華民國時期1930年的民法親屬編雖禁止重婚,但國民黨政府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647號解釋卻聲稱:“取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依法不予登記。已經構成重婚的,應依法解除其重婚關係。但民事上的重婚問題可能不是出於故意。如已被宣告死亡的失蹤人的配偶,另行結婚後,即使失蹤人生還,也不構成重婚罪。對出於故意的重婚,不論本人有配偶而重婚,或本人原無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都須按重婚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0條)。

各國幾乎都有禁止重婚的規定。如1947年《日本民法典》親屬編第732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家庭法典》第 5條規定“已婚男子或女子不能再行結婚”;《南斯拉夫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婚姻法》第 6條規定“任何人在過去的婚姻被廢除或被宣佈無效以前,不得重新結婚”;1971年修訂的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把一方尚未離婚而又與他人結婚規定為屬於禁止結婚的情況之一(第207條)。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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