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達梅林
[拼音]:xintuo
[英文]:trust
人們以信用為基礎,由一方委託另一方代為保管、經營某項財產,或代為處理一定的經濟事務的行為。
信託關係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明確各當事人即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的地位,有時委託人與受益人可以為同一方。
(2)明確信託的目的。
(3)具有信託關係的依據,指信託契約、委託書、遺囑、政府法令、條例、社團章程等。
19世紀信託業務開始於英國,不久傳入日本、美國及歐洲各國。現在,信託業務方式很多,信託財產由金錢擴大到不動產、債權,受託的物件從財物的經營擴充套件到對人身的監護與贍養,範圍廣闊的代理、諮詢、調查、服務等。
信託公司和投資公司都是西方經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信託公司的資金,主要是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運用,亦可有一部分由公司決定投放於股票、債券或房地產等。投資公司是專門代理個人或社團進行有價證券投資的一種信託機構。亦有合稱為信託投資公司的。這種機構,在西方國家一般是根據“公司法”組成,在證券交易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受其管理。西方的商業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需另設“信託部”與銀行業務劃分開,單獨計算盈虧。在中國,1921年以後已有了信託公司,當時的銀行業有不少設立了“信託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停止了信託業務。1979年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展,各專業銀行先後開辦了信託業務,成立信託部或信託公司。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信託業務主要有如下五類:
(1)委託業務。分為信託存款、委託貸款和投資、公益基金信託、不動產信託、個人特約信託等。
(2)代理業務。代辦清理債權債務,代理收付,代理髮行經國家允許或有關部門批准的債券或股票,出租保險箱,代保管資財和有價證券,辦理信用簽證,執行遺囑,代辦會計事務等。
(3)租賃業務。向企業、單位出租先進技術和裝置,以及代辦出租。
(4)諮詢業務。為企業、單位提供商品、市場、客戶信用等資訊的諮詢服務。
(5)其他業務。辦理經濟協作貸款、臨時融通資金等。1979年,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也相繼成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主要辦理與引進外資、引進先進技術裝置有關的國際信託業務。
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於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援企業的裝置更新和技術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