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史觀

[拼音]:yinhuashui

[英文]:stamp tax

以商事活動、產權轉移、權利許可證照授受等行為而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行為稅。由於這種稅採取在應稅憑證上貼上印花稅票的形式完成納稅義務,故名。

印花稅於1624年始於荷蘭,此後在歐美各國相繼開徵,並逐漸成為世界大多數國家通行的一個稅種。各國印花稅的法規內容不盡相同,一般都具有由納稅人主動自行完成納稅義務、輕稅重罰等共同特點。徵收印花稅除了能夠廣積財政資金外,在保證經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稅收管理和普及公民自覺納稅意識等方面也有積極作用。

中國在清代光緒年間(1875~1908)就有大臣奏請推行印花稅,但未施行。到中華民國時期,1912年10月北洋政府公佈印花稅法13條,次年推到各地施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政務院釋出《全國稅政實施要則》(1950),規定印花稅為全國統一開徵的14個稅種之一。同年12月政務院釋出《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全國正式施行。1958年簡化稅制,將印花稅與貨物稅、商品流通稅、營業稅合併為工商統一稅。1988年8月國務院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恢復開徵印花銳,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納入印花稅稅目的應稅憑證有5類:

(1)10種經濟合同,如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一種是比例稅率,分千分之一、萬分之五、萬分之三、萬分之零點五等4檔;另一種是定額稅率,每件稅額5元,納稅人依憑證性質確定適用稅率。

印花稅的繳納方法可分為兩種:

(1)由納稅義務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後自行計稅,自行購花,自行貼花並蓋章登出。稅款數額較大不便貼花的,可以到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由稅務機關在應納稅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

(2)納稅人對同一種類的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由納稅義務人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不再逐件貼花。印花稅主要依靠納稅人自覺主動完成納稅義務,加之稅負甚輕,所以採取輕稅重罰的辦法,即對偷漏稅行為視情節輕重,由稅務機關處以所偷漏稅款30倍以內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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