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朗斯基,А.К.

[拼音]:Mengdesijiu

[英文]: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 (1689~1755)

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之一。出身於法國波爾多附近的貴族世家。1708年任律師,1716年承襲其伯父任波爾多法院(一譯議會)院長。1721年發表《波斯人信札》,對當時法國封建制度和教會的腐朽統治進行了猛烈的抨擊。1728年開始周遊歐洲,實地考察各國的政治、法律制度。1734年發表《羅馬盛衰原因論》一書,以羅馬歷史論證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論法的精神》

1748年孟德斯鳩發表了他的主要著作《論法的精神》,系統地論述了他的學說。該書出版後轟動一時,不到兩年即印行22版。有許多外國譯本。在中國,1913年由嚴復譯為漢文出版,譯名《法意》。該書反映了法國資產階級革命行將到來的時代要求。內容以法為中心,涉及經濟、政治、宗教、地理環境等方面;雖著眼於法國,也旁及歐洲其他各國以至一些東方國家。全書除一短序外,共分6卷、31章。

孟德斯鳩的法律思想的出發點是:法同政體的性質和原則,同國家的自然狀態、氣候、土地和農、獵、牧民的生活方式以及居民的自由、宗教、財富和人口,同立法者的目的等,都有關係。所有這些關係的綜合,就稱為“法的精神”。這種觀點是對教會神學的直接否定,而且比他同時代的許多啟蒙思想家更深刻地提出了社會和法的發展規律問題。但這種觀點是建立在唯心史觀基礎上的,是一種“幻想的‘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提出了法的一些基本原理,認為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因此一切事物都有各自的法。一般地說,就法支配地球上所有的人民而論,它就是人類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法就是這種理性在各國情況下的適用。自然法是人類處於自然狀態時所適用的法;其中第1條是和平,第2條是尋找食物,第3條是自然的愛慕,第4條是希望過社會生活。人定法是人類在進入社會和國家後所適用的法,其中包括規定各族人民之間關係的萬民法(即國際法),規定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政治法以及規定一切公民之間關係的民法。

三權分立說

在論述法和政體以及自由的關係時,孟德斯鳩提出並論證了自己關於君主立憲和三權分立的著名學說。他認為政體可分三種:共和(其中包括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君主和專制。共和政體的性質是人民全體或一部分人握有最高權力,其原則是品德;君主政體的性質是君主握有最高權力,但他根據既定的法律行使這一權力,其原則是榮譽;專制政體的性質是一個單獨的個人依據自己的意志和反覆無常的愛好治國,其原則是恐怖。他認為,專制政體和法律不相容,“膽怯、愚昧、沮喪的人民是不需要許多法律的”。他極為推崇18世紀初英國的政治制度,認為它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由。他指出在一個國家中,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他還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因此,要防止濫用權力,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力相互分立。他根據當時英國的制度,主張立法權由貴族和平民共同擁有;行政權由國王掌握;司法權不由特定的階級或人員行使。如果這三權中任何兩權集中在同一個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如果由同一個個人或同一個機關掌握這三種權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鳩還提出許多有關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國際法的近代學說,認為國際法的原則是:各國在和平時期應儘量謀求增進彼此的福利;在戰爭時期應在不損害自己真正利益的條件下儘量減少破壞。

孟德斯鳩的學說反對教會神學和封建專制,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為美國的獨立戰爭、特別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思想基礎,並對後世資產階級各國的政治、法律制度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