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克架橋車

[拼音]:guoji jingjifa

[英文]: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規律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原則和規範的總和。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則和制度才大量出現,並具有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逐漸發達起來(見國際經濟法學)。

概念和範圍

關於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範圍,國際上和國內都學說不一,總的來說,可歸納為廣泛和狹窄的兩種概念和範圍。

廣泛的概念

認為國際經濟法是泛指規律國際經濟交往的法律。其範圍包括一切關於超越國界並涉及任何經濟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規則和制度,不論進行交往和交易的主體是國家、國際組織或機構、國營金融機構(如國家的中央銀行),還是個人、法人或跨國公司。它也不區分國際法和國內法、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主張這種概念的法學家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社會中經濟關係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的總稱,他們打破了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界限,強調法律各部門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滲透。國際經濟法的廣泛的概念頗受美國的P.C.傑塞普的“跨國法”(transnational law)學說的影響。在傑塞普看來,所謂“跨國法”是指所有規律超越國界的活動或事件的法律。它不僅包括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而且還包括完全不屬於這種標準範疇的其他規則。其主體可以是個人、法人、國家和國際機構。這派國際經濟法學者特別著重從各種有關法規的綜合的角度,研究實際的法律問題,對實際法律工作者來說,較切合實用。廣泛的概念在美國較為盛行。在美國的法學院裡,國際經濟法的課程和教材往往具有諸如“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問題”,“國際交易和關係的法律問題”和“跨國的法律問題”或其他類似的名稱。

按照廣泛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內容甚廣,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關於外國人經濟地位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

(2)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私法方面,包括貨物買賣、運輸、契約的法律,衝突法,保險法,公司法和海商法。

(3)關於國際貿易的國內法規,如關稅法規、內地稅法規、進出口管制法規、外匯管制法規以及關於質量和包裝標準等方面的法規等。

(4)關於外國人投資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法,包括外國人投資的組織和清理、投資的待遇、保護和保證(見國際投資法),國有化和徵收(見國有化法令),解決投資爭端的方法和適用的法律,等等。

(5)關於國際貿易制度、國際貨幣和金融制度和國際機構投資制度的國際法和國際經濟機構法,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區域性國際開發銀行(如亞洲開發銀行)的法律,國際商品協定等。這部分法律都是通過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的,構成國家之間的條約義務,屬國際公法的範圍,不直接涉及或約束個人。

(6)關於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經濟互助委員會,安第斯條約組織的法律。

(7)國際稅法,包括課稅管轄權範圍,關於解決雙重課稅的法律(見避免雙重稅收協定)。

狹窄的概念

認為國際經濟法只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 凡國際貿易、 經濟交易中涉及的私法問題(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等)和國內法問題(如關於進出口管理的國內立法等)都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疇。這派學者比較注意國際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的研究。他們力圖把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同資產階級國際經濟學理論協調起來。例如,英國的G.施瓦曾伯格把國際經濟法理解為是關於商品的生產、流通、消費以及與其相互交易有關聯的實體的法律規範。又如法國的P.勒泰爾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規律關於財富的生產、消費和流通的法律問題的國際法。法國的D.卡羅、P.朱亞爾和T.弗洛裡在他們合著的《國際經濟法》一書中認為,國際經濟法,確切地說,是指規律在國家領土上組織來自外國的生產要素(包括資本和勞動力)以及貨物、服務和資本的國際交易的國際法。

狹窄的概念在歐洲較為流行。根據狹窄的概念,國際經濟法的範圍和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關於一國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國境內經濟領域的法律地位。

(2)關於私人國外投資的法律制度。

(3)國際機構投資的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的組織機構法和關於其資金來源和經營的法律。

(4)規律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國際貿易,金融和貨幣關係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關於國際貨幣制度的法律涉及的問題包括: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建立的關於國際貨幣體制的行為規則以及其實施和改革,區域性貨幣制度(如歐洲貨幣制度,經互會內部的貨幣制度),等等。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包括《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體現的各項原則(如非歧視原則、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普遍和逐步降低關稅、禁止數量定額制、關於防止出口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原則、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制度涉及的原則,關於保障措施和免除執行某項原則的制度等),國際商品(初級產品)協定、生產國協會、綜合商品方案問題、規律不同發展水平國家(即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關係的非對等性質的優惠原則、關於禁止商業上限制競爭的做法的國際行為準則、規律不同社會經濟制度國家(即所謂東—西方和東—南方國家)之間貿易的法律結構。消除或減少非關稅貿易障礙等。

(5)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法,包括組織結構、決策程式和職能範圍等方面的問題。

(6)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法律制度。

(7)國際稅法,等等。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秩序

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前者是為後者服務的。國際經濟秩序至少包含兩個意義,即①國際經濟關係領域中各國共同協議的價值觀念體系,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關係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體系;

(2)規律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結構,又稱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秩序。從這個角度看,國際經濟法可以說是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也就是作為指導國際經濟秩序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觀念在法律上的體現,或象有的學者(如卡羅)所說的是指導國際經濟秩序的政治、經濟觀念的形式化和實行規定。

不同社會經濟制度的國家各有其符合本國統治階級利益的經濟秩序。國際經濟秩序的情形基本上也相似。從整個世界範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係中佔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資本主義經濟秩序。這一國際經濟秩序是以西方資產階級經濟學家所稱的供求法則的市場作用和相對利益法則的觀念為指導。與此相適應的國際經濟法的任務,是在各國權利和義務形式上平等的掩蓋下,在國際經濟關係中鞏固和維護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觀念。其核心內容就是“佈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這一國際經濟秩序以及為其服務的國際經濟法雖曾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的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增長起過作用,但資本主義世界不斷出現的貨幣和金融危機足以暴露這一秩序的內在缺陷。特別是由於其弱肉強食的本質,它阻礙著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致使南、北的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在這種形勢下,發展中國家正為建立較公平合理的新國際經濟秩序而鬥爭。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觀點和內容體現於1974年第 6屆特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以及同年第29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5年第 7屆特別聯大通過的關於《發展和國際經濟合作》的決議以及1980年聯大關於《聯合國第三個發展十年國際發展戰略》的決議,等等。

新國際經濟秩序的概念是指在當今的世界經濟環境中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見國際發展法),對反映舊國際經濟秩序的現行國際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和改變。 按照1976年科倫坡第5屆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的宣言,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目標是在國際經濟關係中建立基於正義、合作和尊重人類尊嚴的平衡。

新國際經濟秩序涉及的具體問題主要有:

(1)關於國際援助方面的問題

如敦促發達國家實現其按國際發展戰略規定的發展援助指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發展所需的技術援助,減輕發展中國家的外債負擔。

(2)關於國際貿易方面的問題

如改善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具體措施包括實施普遍優惠制,減少或消除關稅和非關稅貿易障礙,改善無形貿易的各種措施);用綜合的辦法來解決商品貿易的問題(如綜合商品方案,建立緩衝庫存,生產國協會,進出口價格指數化等);制訂國際糧食計劃;調整發達國家的經濟政策,以促進發展中國家出口的擴大和多樣化;改進和加強發展中國家和發達的中央計劃經濟國家之間的貿易關係;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在集體的自力更生基礎上的經濟和技術合作。

(3)關於國際貨幣金融方面的問題

如改革國際貨幣制度,包括建立特別提款權與發展援助的聯絡,以特別提款權(見國際貨幣法)作為國際貨幣制度的中央儲備資產,促進匯率的穩定,制止通貨膨脹等;保證發展中國家充分參與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決策,通過世界銀行集團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實際財政資源的轉讓。

(4)關於工業、技術轉讓和商業做法方面的問題

如發達國家對其經濟作結構調整,以使其部分工業生產能力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建立對發展中國家有利的技術轉讓制度(見國際技術轉讓法);調整和監督跨國公司的活動,以及消除限制競爭的商業做法,制定開發深海海底資源的制度(見國際海底制度)。

第三世界國家正利用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和其他國際經濟組織和機構作為談判場所,為具體實現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各個制度而不懈努力。國際經濟法將隨著國際經濟秩序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就目前情況來說,這種變化的程序是緩慢的。到80年代初期,還不存在一項能使各國承擔法律義務、體現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觀念的國際條約。儘管如此,許多發展中國家認為關於新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方面的原則和規則在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其他機構的一系列檔案中已有所體現。如《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指出,新國際經濟秩序應基於各國之間的公平、主權平等、相互依賴、共同利益和合作。《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強調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互不干涉內政和不侵略等公認的國際法原則。這兩項檔案承認各國對其財富和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各國有權根據其人民的意志選擇其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這些檔案還確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利以及發展中國家在同發達國家的經濟關係中享受非互惠的優惠待遇的原則。所有這些應成為關於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在發展中國家倡議下,1979年第34屆聯大委託第六委員會把“彙集和逐步發展國際經濟法特別是關於新國際經濟秩序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列為其工作專案。1980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關於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工作小組建議,把下列涉及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國際貿易法題目列入委員會的工作計劃:

(1)多邊商品協定的法律方面;

(2)對適合貿易法委員會考慮的外國人投資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

(3)研究政府間雙邊工業合作協定;

(4)協調、統一和研究工業發展領域的國際合同中常見的合同條款,如關於科研、諮詢、工程、大型工廠建造、技術轉讓等合同;

(5)指明和識別跨國公司活動中產生的具體法律問題;

(6)研究自然資源方面的租讓協定和其他協定。委員會根據工作小組建議的清單,決定把工業發展領域的合同列為其工作的一項優先專案。這些努力將有助於涉及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國際經濟法的原則和規範的逐漸發展和編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