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政府官制
[拼音]:Zongli Ge Guo Shiwu Yamen
晚清主管外交事務、派出駐外國使節,併兼管通商、海防、關稅、路礦、郵電、軍工、同文館、派遣留學生等事務的中央機構。初稱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簡稱總理衙門、總署或譯署。1860年(咸豐十年)清政府與英、法等國簽訂《北京條約》後,對外交涉事務增多。次年1月,恭親王奕?、大學士桂良、戶部左侍郎文祥奏請為“通商夷務全域性”,在京師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接管以往禮部和理藩院所執掌的對外事務。旋經咸豐帝正式批准,該機構於1862年3月(同治元年二月)成立。
總理衙門由王大臣或軍機大臣兼領,並仿軍機處體例,設大臣、章京兩級職官。有總理大臣(特簡,或由軍機大臣兼任,無定額)、總理大臣上行走(特簡)、總理大臣上學習行走、辦事大臣。初設時,奕?、桂良、文祥三人為大臣,此後人數略有增加,從七八人至十多人不等,其中奕?任職時間長達二十八年之久。大臣下設總辦章京(滿漢各兩人)、幫辦章京(滿漢各一人)、章京(滿漢各十人)、額外章京(滿漢各八人)。以下設司員、供事等若干人,幫助辦理文案。
總理衙門的編制設定分:英國股(主辦與英國、奧地利交涉事務,兼辦與各國通商及各關稅務等事)、法國股(主辦與法國、荷蘭、西班牙、巴西交涉事務,兼辦管理保護民教及招工等事)、俄國股(主辦與俄國、日本交涉事務,兼辦陸路通商、邊防疆界、外交禮儀、本衙門官員的考試任免、經費開支等事)、美國股(主辦與美國、德國、祕魯、義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時、丹麥、葡萄牙交涉事務,兼管設埔保工等事)、海防股(主辦南北洋海防,包括長江水師、北洋海軍、沿海炮臺、船廠以及購置輪船、槍械、製造機器和置辦電線、鐵路、礦務等事務。中日甲午戰爭後改名日本股)、司務廳(主管收發檔案、呈遞折件等祕書性質的事務工作)、清檔房(主管繕寫檔案及保管檔案等工作)、電報處(主管翻譯電報等工作)、銀庫。此外,直屬總理衙門的機構還有同文館和海關總稅務司署。
清政府設立總理衙門時,又在其下設三口通商大臣,駐天津,管理天津、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三口與外通商事務。1870年改為北洋通商大臣,管理直隸(約今河北)、山東、奉天三省對外通商、交涉事務,兼辦海防和其他洋務。另外,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設立的五口通商大臣(曾駐廣州、上海,管理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口對外通商、交涉事務),1861年也列於總理衙門之下,並逐漸擴大職權,增管東南沿海及長江沿岸各口岸,兼辦海防和其他洋務,實際成為南洋通商大臣。但是,北洋通商大臣、南洋通商大臣與總理衙門在業務上的關係是平行的,只是在遇到疑難問題時,可與總理衙門諮商,由總理衙門備顧問和代奏朝廷。
1900年(光緒二十六年)北京被八國聯軍攻佔,次年清政府與列強簽訂《辛丑條約》,並依約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列為六部之首,分設四司(和會司、考工司、算司、庶務司)、一廳(司務廳)、五處(俄國處、德國處、法國處、英國處、日本處)。
參考書目
單士元:《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年表》,自行刊印,1934。
錢實甫:《清代的外交機關》,三聯書店,北京,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