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政府請假銷假制度(精選9篇)

鄉鎮政府請假銷假制度

  鄉鎮政府請假銷假制度(精選9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鄉鎮政府請假銷假制度(精選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鄉鎮政府請假銷假制度1

  為了進一步加強機關幹部作風建設,提高機關工作效能,嚴肅幹部請銷假制度,保持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根據有關紀律規定,結合我鄉實際,經鄉黨委、政府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請銷假物件為全體機關幹部和工勤人員。

  二、請銷假範圍是事假、婚假、產假、病假等。

  三、請假批准時間:除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外,一年內不得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除外)。

  四、請假必須具備假條,1天以內書面向分管領導請假,2天以上必須經書記或鄉長簽字同意後方可離開。如遇特殊情況或緊急事情來不及書面請假的,應按照程式口頭請假,並在2日內由本人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在請假外出後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的,要及時向准假領導續假,返回後及時補辦續假手續。凡不按規定履行請銷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對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幹部在請假前,必須事先做好工作交接,請假後不得影響和貽誤工作。

  五、幹部在請假期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

  六、在遇到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或、縣政府部署重大工作期間,幹部原則上不得請假。幹部未履行請假手續外出的,或未履行請假手續外出期間,本部門出現生產、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影響的,將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七、全體機關幹部必須嚴格遵守請銷假制度,辦公室認真做好考勤登記,並將每月考勤情況於次月第一週內進行通報。機關幹部在一年內有1次違犯請銷假制度的,在全鄉幹部會上予以通報批評;有2次違犯請銷假制度的,取消當年年終考核評優資格並進行誡勉處理;對2次以上不履行請銷假制度的,將按《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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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機關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運轉,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機關幹部、工勤人員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到崗,要按規定程式履行請假手續。領導班子成員、行政科室科長、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市直學校校長、書記離市外出,要向有關領導請假,並在辦公室備案。

  二、請假的範圍種類

  請假的範圍種類分為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喪假、生育假、探親假等。

  (一)年休假

  1.工齡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假期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假期10天;滿20年的,每年假期15天。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2)當年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3)工齡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工齡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當年已享受年休假,再有符合上述情況之一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與法定假,年休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

  (二)病假、事假

  病假、事假無論時間長短都必須向有關領導請假告知,絕不能不告而別,不請自走。無人知曉去向,無故不按時上班者視為曠工。

  (三)婚喪假、產假、探親假

  婚喪假、產假、探親假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履行審批程式並呈報辦公室備案。

  (四)其他假

  公差:分為因公學習、出差、考察等。請假的天數按實際情況天數確定,審批時要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三、請假內容

  機關幹部請假要說明請假的理由。領導幹部外出時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報告:外出人員、事由、時間、所到地點、聯絡方式;在此期間代其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姓名、職務及聯絡方式;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四、請銷假的手續

  請假採用書面形式,由請假人按規定填寫《請假條》,銷假可採用口頭形式。

  機關幹部請假須提前1個工作日進行請假;領導幹部離開本市外出須提前1個工作日進行報告,離晉外出須提前2個工作日進行報告。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要及時報告。領導幹部外出、機關幹部請假期間要保持聯絡暢通。確因緊急或意外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事後要及時補辦請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擅自不到崗的,按曠工處理。

  五、請假的審批

  1.領導班子成員、市直學校校長、書記請假,由局長審批。

  2.行政科室科長、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請假3天以下,由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局長審批。

  3.其他幹部及工勤人員請假3天以下,由科長(主任)審批;請假3天以上,由科長(主任)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

  4.機關幹部請假後,要向辦公室登記備案。請假期滿後要按程式履行銷假手續。需要續假的,按以上程式重新報批。

  六、工作人員出現下列情形應當申報備案

  1.當年請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的;

  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因私事請假出國(境)超過半月的;

  3.請出國(境)探親假超過3個月的;

  4.因受到停職審查、黨政紀處分、行政處罰(處理)被採取強制措施導致不在崗的;

  5.未涉及到的其他情形,及遇上級政策有調整變化的情形,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七、要求

  1.請假人在請假期間,應嚴格遵守有關紀律,保持通訊工具的暢通,在單位有緊急任務時,確保及時回到單位。

  2.請假人員未按程式審批或偽造病事假證明,逃避單位工作,一經查實,一律按曠工處理。

  以上如遇上級政策調整的,依上級規定執行。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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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規範工作人員的行為,嚴肅請銷假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審批程式

  (一)堅持事先請假、事後銷假、分級負責、嚴格管理和按規定許可權、程式審批的原則,請假應以書面請假為主,特殊緊急情況來不及書面請假的,應先打電話請假,後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二)單位主要領導請假,需經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報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外出,同時要將政府主要領導稽核同意的外出請假審籤手續送市委辦公廳秘書處報市委主要領導閱知。單位領導班子副職請假,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後,向組織部和紀委請示,並履行書面報備手續。

  (三)科級幹部病、事假在3天及以內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報局主要領導批准;3天及以上,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報組織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四)一般工作人員病、事假1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長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要領導審批。在此之外需要延假須經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報人事部門備案。

  (五)單位幹部職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帶薪年休假等假期,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紀律要求

  (一)工作人員請假需填寫《請銷假審批表》。

  (二)工作人員請假外出期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的,需透過電話直接向審批人說明情況,由審批人決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三)請假人須在假期期滿的次日內向審批人當面銷假或電話銷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曠工:

  1、未請假或請假未獲得批准離開工作崗位的。

  2、請假期滿未延假或延假未獲得批准逾期不到崗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或不按時到崗工作的。

  4、騙取醫療疾病證明並被准假,經查證核實的。

  5、請假期內的薪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責任追究

  (一)工作人員當年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崗,連續超過15天或累計超過30天,其當年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

  (二)工作人員無故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照《公務員法》給予辭退處理。

  (三)對於長期請病假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按照相關檔案規定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

  (四)請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不到六個月的工作人員,年度不進行考核,超過六個月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五)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開具假醫療疾病證明請病假的,報市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紀律責任;開具假醫療疾病證明請病假而獲准假的,除按照曠工有關規定處理外,報市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紀律責任,並扣除請假期間的全額工資。

  四、請假期內的待遇

  (一)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6個月及以內(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全額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全額工資的80%。

  3、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

  (二)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

  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工作人員在按比例計發事假工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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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經研究決定,制定監察支隊請銷假制度。

  一、請假

  凡在上班時間外出辦案、開會出差等,應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請假手續(急診除外),並按批准許可權辦理報批;續假的在銷假時應補辦相關手續。

  一天以內(含一天),工作人員由科室負責人批准,科長由分管領導批准;兩天以上(含兩天)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主要領導批准,綜合科備案。

  所有工作人員請假離開揚州至外地須報綜合科備案。

  二、銷假

  凡批准的請假條須報綜合科備查。假期結束後,應向批假領導報告,併到綜合科履行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假期類別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視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員憑醫院病假證明請假,經領導同意後方可休息。身體確實不佳,又無醫院病假證明者,一天以內的須電話口頭請假,事後按規定補辦病假手續。兩天以上(含兩天)者一律憑病假證明。

  2、特殊情況的病假由支隊領導班子研究處理辦法。

  (二)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若能與父母親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2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

  上述假期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來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應在婚後一年內休完。經批准超過婚假的天數作事假處理。

  (四)產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包括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週歲以上)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按產假另加三十天,包括雙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產假期間,男方享受護理假十天。

  (五)流產假

  懷孕2個月內流產的,給假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給假30天;懷孕4個月至7個月流產的`,給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75天。

  (六)節育假

  上節育環的,給假2天;取節育環的,給假1天;單純結紮的,給假21天(男給假7天);產後結紮的,按產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嬰兒在一週歲內每天給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餵養),每次半小時,也可合併使用,時間為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多一個嬰兒,每次可增加半小時。

  (八)喪假

  工作人員在本市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時,給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給假五天,根據路程遠近,酌情給予路程假,但路費自理 。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年休假須報支隊綜合科備案,當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無故不休視為放棄,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 職工從外單位調入,工作不滿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須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畢後方可請事假。

  (十一)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未經組織批准,擅離工作崗位者;

  2、請假期滿不歸,未辦續假手續者。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未作規定的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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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對政府辦工作人員的管理,嚴明工作紀律,完善請假制度,保證機關良好的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國家、省、市、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銷假手續

  (一)幹部職工因公開會、下鄉、出差、外出辦事,應報股室負責人、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同意方可離開。

  (二)個人因事、因病不能到崗工作,必須請假。請假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如因急病或緊急情況確實不能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三)實行請假條制度。無論請假時間長短,都必須填寫請假條,分別按許可權批示並報支部副書記留存備案。

  (四)請假者由本人申請並填寫請假條,按許可權分別由組室負責人、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批,經領導批准後有效。

  (五)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請續假。除病假外,續假均記事假,續假的批准許可權、手續與請假相同。

  (六)請假或續假期滿上班後,應向主管領導銷假,恢復工作。

  二、准假許可權

  (一)非領導職務請假

  1.請假1天(含1天)的向分管副主任請假。

  2.請假超過1天的向主任請假。

  (二)辦公室領導請假

  1.副主任請假:向主任請假,填寫請假條並留存備案。

  2.主任請假:按有關規定向區有關領導請假,填寫請假條並留存備案。

  三、請假類別、期限

  (一)病假

  凡本人有病須進行治療或因病不能工作的,可以請病假。病假假期依據病情和醫院開具的病休證明確定。確有病不能工作但又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經領導批准,可給予1天病假。因工傷需治療、休息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婚假

  假期為3天。雙方晚婚(女年滿23週歲、男年滿25週歲,初婚)者為15天。

  (三)生育假(不適用於非婚生育和非計劃生育者)

  女工作人員產前產後共可請生育假90天;難產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女工作人員晚育者(已婚婦女年滿 24週歲,初育)增加獎勵假30天。

  (四)探親假

  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已婚工作人員,與配偶不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30天,當年一次休完,不能存休。配偶是海員、地質勘探工作者、南極考察隊員等特殊工種行業職工,如當年因故不休探親假,經辦公室主要領導批准,假期可存休,也可用一年中的30天假期安排兩次探親。

  (五)喪葬假

  因直系親屬(包括岳父母、公婆)和配偶死亡,可請喪葬假,假期不超過7天。

  (六)事假

  在國家規定的各種假期之外,確需本人佔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可請事假。

  (七)路程假

  到外地結婚、奔喪、探親旅途往返需2天以上(含2天)的,可請路程假。路程假按實際所需天數計算,不佔上述假期時間。

  (八)工作人員值夜班或在法定假日和其它時間由領導安排在單位加班的,可以補休或存休。

  (九)當年休假假期和存休時間可用來抵銷事假。

  四、假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一)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期內原工資照發。

  (二)一年當中,請事假累計在15天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15天的,其超過的天數扣發工資。

  (三)一年當中,請病假時間累計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扣發年底獎勵工資50%,累計6個月以上的停發年底獎勵工資。

  五、曠工及處理

  (一)凡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假期已滿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不服從組織分配或調動在限期內未經批准不到工作崗位報到的、在上班時間溜崗半小時以上的均按曠工處理。

  (二)遲到和早退。按規定的作息時間準時上下班,超過上班時間到達視為遲到;提前下班為早退。當月遲到或早退累計3次,按曠工半天計算。

  (三)曠工1天扣發當年年底獎勵工資50%;曠工2天停發當年年底獎勵工資;一年曠工累計超過5天,該年度考核為不稱職;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並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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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班子成員請假均由書記批准,獲准後須與本辦主任安排好相關工作。

  2.機關幹部職工請假一天,由辦主任和分管領導批准;請假一天以上五天以下,報告紀委書記批准;請假五天以上須報黨委政府集體研究。

  3.請假者必須填寫請假條, 並按時返回銷假。請假超假、不假離崗者按曠工處理。

  4.學歷教育按事假處理,其它培訓和學習以檔案通知為準。

  5.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按照《20xx年武潭鎮政府機關幹部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無故曠工5天以上者,取消年終評先評優資格;無故曠工15天或全年累計30天的,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6.需請短期病假者,10天之內要有武潭鎮中心醫院證明;長休病假者,要有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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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轉變工作作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正、副、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縣區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出差、學習、培訓、考察以及請事假、病假、探親假、公休假等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第三條 請假程式:

  (一)離漢,須向主要領導報告;副、助理離漢2天以內的須向請假並告知秘書長,3天以上在向請假的同時,由秘書長報告。

  (二)秘書長離漢,須向常務副請假並報告;副秘書長離漢,須向分管副請假並報告秘書長,保持通訊暢通。

  (三)各縣區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離開本行政區2天以內的,須向市政府請假,並報告秘書長;離開本行政區3天以上的,須向或常務副請假,並報告秘書長。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主要負責人離開本崗位2天以內的,須向分管副請假並報告秘書長;離漢3天以上須向分管副請假,並經同意,同時報告秘書長,保持通訊暢通。

  第四條 銷假程式:

  (一)在履假外出期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漢,請假人可透過電話直接向准假的市政府領導說明情況,由准假的領導決定是否延假,如批准須向秘書長報告返漢時間。

  (二)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銷假制度,准假後要妥善安排好本單位、本部門或分管工作後方可離崗。單位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原則上不能外出。

  第五條 對不履行請銷假手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誡勉談話直至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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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鎮機關工作人員要按時上班,按時簽到,按時下班。

  2、上班期間不準做與“五不準”相違背的事情。

  3、每名工作人員月出勤不得少於20天。

  4、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班,一定要寫出請假條,科級幹部請假條由書記批准,一般幹部請假由副書記批准,並將請假條交書記。

  5、請假期間要委託人代理事務,確保工作銜接。如果因工作缺位造成的不良後果,由委託人負責。

  6、上班期間因公事外出或開會培訓等須告知辦公室。

  7、鎮紀委每週對出勤、值班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檢查情況公開公示存檔。

  8、出勤天數由辦公室按月彙總公示,作為年終考核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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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有利於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強化幹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當好人民的好公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鄉政府實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農忙季度,突擊性工作和上級會議等除外)和節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條 全體鄉幹部實行上班簽到考勤制度。

  第四條 簽到時間:上班簽到時間為上午11:00—12:00。簽到地點為鄉政府一樓大門口,並註明當天工作去向。

  第五條 參加上級召開的會議或由領導派出工作不能按時簽到的,由鄉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或黨委副書記在簽到薄上註明去向。既未請假又未簽到的,視為曠工。

  第六條 幹部因事離崗前,必須向書記以假條形式書面請假,經批准後交辦公室登記方能離崗,歸崗後必須及時到辦公室銷假,口頭請假、請霸王假一律按曠工處理;逾期不銷假者,作曠工處理,病假一般以醫院出據的證明為準。

  第七條 副科以上領導幹部的請假,三天以內由黨委書記審批;三天以上的由黨委書記同意後向政府報批。

  第八條 一般幹部的請假,一天以內由黨委副書記審批;一天以上的,由鄉黨委書記審批。月請假次數不得超過2次。年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得享受幹部帶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條 凡無故曠工者,每天扣50元錢。連續十五天或全年累計三十天曠工者,按《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解聘、辭退直至開除公職。

  第十條 開會遲到半小時以內每次扣款10元,遲到半小時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計算,開會無故缺席1次按曠工一天處理。扣款由黨委副書記安排相關人員累計造表,交財政所在幹部個人津補貼中扣除,扣款收入歸鄉財政按月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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