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時間價值

[拼音]:yusuanwai zijin

[英文]:extra-budgetary fund

中國國家財政資金的組成部分。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的規定,設立、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的不納入預算的資金。它對促進生產建設和發展各項事業,支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改善和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等,都有重要的作用。

特點

①自主性。預算外資金由地方、部門和單位按國家規定自收自用,享有充分的支配權和使用權。

(2)專用性。各項預算外資金一般都有規定的專項用途,不能隨意挪用。

(3)分散性。預算外資金專案較多,分散在各部門、各單位。

(4)法定性。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範圍、提留收取標準、使用方向都由國家規定,地方、部門和單位都必須按國家規定執行。

範圍

按部門劃分為三部分:

(1)地方財政的預算外資金包括農業稅附加、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等各項附加收入和集中的企事業收入。

(2)行政事業單位收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入。

(3)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取留用的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基金和各種形式的企業留利等。

規模與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預算外資金數量少,規模小,只有農村自籌和機關生產收入等幾項,主要是為解決機關零星開支和一些農村文教衛生行政經費的需要而設定。1952年整頓時,在機關生產方面,除民政等生產事業單位的收入外,其餘各機關、部隊的生產單位收入一律納入預算;對農村自籌規定了“包、籌、禁”原則,即有些開支納入預算包起來,有些開支允許繼續自籌,除此之外禁止自行攤派。1953年預算外資金相當於國家預算收入的比例由1952年的7.8%下降為4.2%。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1953~1957),國營企業實行經濟核算制,設定了企業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大修理基金。預算外資金的專案、數量都有所增加,1957年預算外資金數量相當於國家預算收入的 8.5%。1958年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制,同時國家對各項附加的範圍和比例作了調整。預算外資金又有很大發展,1960年已相當於國家預算收入的20.6%。調整時期(1963~1965)對預算外資金實行“納、減、管”辦法,即有的專案納入預算,有的專案降低提留標準,並制定了一些加強管理的措施,到1965年預算外資金相當於國家預算收入的比例下降到16%。“文化大革命”時期,由於向企業下放財權,預算外資金的範圍和規模又有所擴大,1976年相當於國家預算收入的比例上升到35.5%。1978年以後,企業自主權不斷擴大,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管理辦法也進行了改革,預算外資金大幅度增長,1989年已相當於國家預算收入的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