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鳳榮(1937~ )
[拼音]:yihui
[英文]:parliament
又稱國會。資本主義國家的代議機關。
起源
議會起源於英國,是從封建性質的等級會議演變而來的。13世紀以前,英國建立了由貴族、領主、僧侶代表組成的等級會議,作為國王處理政務的諮詢性機構。國王還利用等級會議來籌款徵稅。13世紀初,英國國王與封建領主發生了矛盾。封建領主聯合教士、市民,迫使國王簽署了《大憲章》,對國王的特權作了一些限制。但事後國王無視《大憲章》,從而導致內戰。以S.de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在內戰中獲勝,並於1265年召開會議。除循慣例有貴族和僧侶代表出席會議外,還有騎士和市民代表出席,會議獲得監督國王財政開支的權力。史稱這次會議為“孟福爾議會”,被認為是英國議會的開端。此後,雖然議會參加者的範圍和議會的權力有所擴大,但總的來說,仍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1688年“光榮革命”後,英國資產階級在同王權的鬥爭中取得了決定性勝利, 議會於1689、1701年通過 《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賦予議會立法、決定財政預算、決定王位繼承、監督行政管理等權力。從此,英國完成了從君主專制制到君主立憲制的轉變,議會也成為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最高立法機關。以後,美國、法國等國相繼效仿,議會逐步成為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代議機關形式。
一院制和兩院制
世界各國的議會普遍採用一院制或兩院制的組織形式。一院制指議會只設一個議院並由它行使議會全部職權的制度。兩院制指議會設兩個議院並由兩院共同行使議會職權的制度。
兩院制起源於英國。14世紀英王愛德華三世(1327~1377在位)時,由於利益和地位的差別,議會中大貴族、大僧侶的代表與騎士、平民、小貴族、下層僧侶的代表分別集會,逐漸形成貴族院和平民院兩院。1787年美國製定憲法時,規定議會實行兩院制。法國在1789年大革命後曾採用過一院制,後改為兩院制。實行兩院制的國家,兩院名稱有所不同,如英國的貴族院和平民院,後改稱上院和下院,美國、日本等國叫參議院和眾議院,法國叫參議院和國民議會,荷蘭叫第一院和第二院,瑞士叫聯邦院和國民院,聯邦德國叫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
西方學者對議會實行一院制或兩院制的問題多有爭議。主張兩院制的學者從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出發,認為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以通過相互制約,防止議會專制。他們還認為,兩院制議會有以下優點:
(1)民選的眾議院(下院)易流於輕率,愛走極端,而由上層階級組成的參議院(上院)能防止眾議院輕率的立法行為;
(2)設定兩院有利於緩和議會和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衝突,當其中一院和行政機關不能協調時,另一院可從中斡旋,不至發生激烈衝突;
(3)現代國家的立法任務繁重,非一個議院所能承擔,需要另設一院分擔工作;
(4)隨著社會的發展,職業團體日益興盛,議會在實行地域代表制的同時,必須實行職業代表制,因而也必須分設兩院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而主張一院制的學者則從J.-J.盧梭的主權是公意的運用,公意只有一個的觀點出發,認為實行兩院制勢必導致分裂國家主權,因為如果兩院意見一致,其中必有一院屬於多餘,如果兩院意見分歧,必有一院不能代表公意而不應設立;他們還認為兩院制使立法程式繁瑣,法案拖延不決,通過較難,阻礙社會的改革與進步;兩院制易引起議會內部的矛盾而被行政機關利用,使議會喪失牽制行政機關的能力。他們認為一院制可以消除上述理論上的缺陷和實踐中的弊端,且具有行動敏捷,容易通過法案,機構簡化,避免浪費人力和財力等優點。一院制議會和兩院制議會的利弊得失,很難從抽象的理論中加以判斷。世界各國都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決定議會的組成形式。一般說,資本主義發展較早的國家多采用兩院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獨立的亞洲、非洲國家多采用一院制,聯邦制國家基本採用兩院制。
議員的產生和議會組織機構
議會由議員組成。議員的產生有 3種方式:即選舉、任命和因特殊身份而獲得議員資格。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議員通常都由選舉產生,尤其兩院制國家的下院議員一般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許多國家的上院議員也由選舉產生,如美、法等國的兩院議員都是選舉產生的。有些國家的上院議員由任命或特殊身份而獲得議員資格,如英國上院議員一部分由英王任命,其餘部分由英國王室成年男子擔任;義大利現任總統可指定公民 5人為終身參議員,卸任總統則為參議院終身議員。此外,在二元君主立憲制國家的議會中有一部分議員是由君主任命的。議員的任期各國有所不同,一般上院任期長於下院。
議會設有議長。議長一般由議員選舉產生,也有的國家由國家元首直接任命,或由政府高階官員兼任(如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 )。議長的職責是:擔任議院主席,主持會議,掌握議事程式,主管和監督議會的行政事務,對外代表議會。有的國家規定,國家元首缺位時,議長有權代行其職責。議院下設有各種常設委員會作為輔助性機構,協助議院審查有關議案。兩院制議會還設有全院委員會和兩院協商委員會。前者為謀求法案的迅速通過而設立,後者以協調兩院在法案方面的分歧為主要任務。現代各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均有議會黨團,以便於各政黨加強對議會的控制和影響。
議會的職權
議會的職權由憲法規定。主要有:
(1)立法權。即按照法定程式行使制定、修改、廢除法律的權力。
(2)財政權。即通過審議財政法案,對政府的財政收入和支出實施監督。
(3)行政監督權。即財政監督權以外的監督行政機關各種公務活動的權力。該項職權的具體運用各資本主義國家不盡相同,主要採用彈劾、質詢、不信任投票等形式。
在兩院制議會中,兩院的職權劃分各國有所不同,可分為 3種類型:
(1)下院佔有明顯優勢。如英國下院擁有對財政法案的先議權,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只有為期1個月的延緩通過權;一般公法案經下院連續3次以上通過,上院即使反對仍算通過。
(2)兩院基本平權,上院略佔優勢。如美國兩院擁有的立法權完全平等;眾議院有對財政法案的先議權,參議院有對總統締結條約、任命官員的同意權,但參議院對財政法案仍有修正權,這兩項同意權是影響較大的權力。
(3)兩院基本平權,下院略佔優勢。如法國一切法案雖由兩院審議,但兩院發生分歧且兩院聯合委員會不能達成妥協時,如政府要求兩院再行討論,國民議會即可以多數票通過法案,毋須取得參議院的同意。
立法程式
議會按照法定程式行使職權,進行工作。議會的工作程式中最重要的是立法程式。各資本主義國家議會的立法程式一般可分為法案的提出、審議,表決通過和公佈4個階段。
(1)法案的提出。因各國政府體制和國家機關相互關係不同,在提案權的歸屬上有所差異。美國的法案提出權只屬於國會兩院的議員,英國由議員和政府共同享有,法國屬於議員和政府總理。
(2)法案的審議。一般經過三讀(見英國議會)。一讀通常只宣讀法案題目,進行法案登記;二讀時宣讀法案全文,進行原則辯論和逐條辯論;三讀時進行文字修改和正式表決。有的國家三讀屬於必經程式,有的國家只進行二讀,但和三讀無實質差別,都是對法案進行原則性的和逐條的審議。有的國家在一讀後即將法案交付有關常設委員會審查,這樣做委員會發揮的作用大,如美國;有的國家則在二讀後才提交委員會審查,這樣做委員會發揮的作用小,如英國。憲法明確規定政府參與法案審議的國家並不多見,但法國憲法確認政府享有部分參與法案審議的權力。
(3)法案的表決通過。一院制議會的程式比較簡單,一經表決即可決定法案是否通過。兩院制議會的程式則比較複雜。法案經一院通過後,還須送另一院按審議程式審議。如兩院意見一致,法案才算通過,否則還要組織兩院協商委員會共同協商;如不能達成妥協,法案即被否決。但少數國家眾議院通過的法案在特定條件下,經特定程式,即使參議院不同意也可通過。
(4)法案的公佈。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公佈權,有的則由議會公佈。有些國家的國家元首擁有對法案的否決權。法案一經公佈即成為法律。
議會在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推動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等方面起過歷史的進步作用。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之後,資本的集中要求國家權力的集中,隨著行政權力的日益擴大,議會的作用有所下降。但議會作為資產階級專政的工具,它在資本主義國家機構體系中仍然居於重要地位。
社會主義國家的代表機關也有以議會命名的,但它們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機關,與資本主義國家的議會有本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