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全武功

[拼音]:bihu

[英文]:asylum

國家對於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許其入境和居留,並給予保護。

給予庇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即國家在國際法上有給予個人以庇護的權利,個人受到庇護是國家庇護權的產物,個人可以申請庇護,但是否給予庇護,由被申請國家決定。1967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領土庇護宣言》認為,對個人予以庇護是國家“行使主權”,“庇護之給予有無理由,應由給予庇護之國酌定之”。給予庇護的權利是國家從它的屬地優越權引伸出來的。一國在其本國領土內對所有的人都有管轄和保護的權利。一個包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86192.html' target='_blank' >黃人呋蜃凡兜娜耍壞┙肓硪還業牧焱粒痛τ謁詮墓芟街攏匪呋蜃凡端墓揖筒荒茉諂淥詮焱練段詡絛凶匪呋蜃凡丁Ⅻ/p>

庇護的物件主要是政治避難者。庇護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絡,但庇護的物件超出通常意義的政治犯,而且庇護不僅是不引渡,還包括不予驅逐和準其在境內安居。庇護的法律根據主要是國內立法,許多國家的憲法中訂有庇護條款。法國1793年憲法首次規定,法國對為了爭取自由從本國流亡到法國的外國人給予庇護,同時宣佈對專制者不給予庇護。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對於任何由於擁護正義事業、參加和平運動、進行科學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給以居留的權利。1975年和1978年憲法也有同樣的規定。1982年憲法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過去,一國給什麼人以庇護,完全由該國自己決定。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蘭,荷蘭曾拒絕協約國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些國際檔案中,明確將某類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護的範圍以外。例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規定,對於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於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人,不得予以庇護。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滅種罪不得視為政治性犯罪,而是屬於可引渡的罪行。1967年《領土庇護宣言》中說,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不得請求及享受庇護。聯合國大會1973年通過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規定,就引渡而言,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護。享受庇護的外國人的地位,原則上與一般外國僑民相同。給予庇護的國家對庇護者的活動,有義務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內從事危害他國安全及其他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活動。

國家只應根據屬地優越權在本國領土內行使庇護的權利,駐外使館和在外國港口的軍艦和商船不得用來作為任何罪犯的庇護所。但在拉丁美洲國家間,長期以來形成了外國使館給予駐在國國民以政治庇護的習慣。1928年美洲國家間《關於庇護的公約》對此加以確認。對於罪行是否政治性質的判斷權,1933年美洲國家間《政治庇護權公約》規定,屬於給予庇護的國家。此項規則至今仍然在沿用。這種庇護稱為“外交庇護”(diplomaticasylum)。1980年4月,數千古巴人湧入祕魯駐古巴大使館尋求外交庇護。為此,拉美安第斯國家集團代表在利馬開會,重申他們“保衛庇護制度的不可動搖的立場”。有些國際法著作將一個國家在別國的領土內(如在駐外使館或在外國港口的軍艦)予人以庇護的情況,稱為“域外庇護”(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在特殊情況下,在歐洲也發生過外交庇護的事例,如1956年匈牙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國駐匈牙利使館避難,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納吉曾在南斯拉夫駐匈使館避難。

參考文章

什麼叫社群庇護工廠?國外的社群庇護工廠是怎樣組織病人做工的?神經與精神科哪些是白血病的“庇護所”?內科精神分裂症病人是否需要進社群庇護工廠?我國是否已建立起類似組神經與精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