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陵彩繪銅車馬

[拼音]:hudiao

魏晉時期按戶徵收的賦稅。十六國、南北朝時繼續沿用。戶調製產生於東漢末年。獻帝建安五年(200),曹操(即魏武帝曹操)在兗、豫二州徵收戶調,其征斂物為綿、絹。九年平定河北後,曹操正式頒佈戶調令,規定每戶徵收絹二匹、綿二斤。這是歷史上首次頒佈的戶調製度。

戶調與田租相配合,構成對自然經濟下男耕女織自耕農的賦稅剝削。西漢對於自耕小農的剝削有田租和人頭稅,沒有戶調。人頭稅包括口賦和算賦,徵收貨幣。此外,統治者在應付迫切需要時也向人民“調”其他實物。東漢時,“調”逐漸成為人民經常的負擔,但還沒有規定數額及繳納物。直到曹操時“調”始固定化,成為新興稅目,取代了漢代的口賦、算賦。由於東漢末年商品貨幣經濟萎縮,自然經濟進一步發展,民間以谷帛交易,於是征斂物由貨幣改為綿絹,按戶徵收,故稱戶調。從此它與田租一起成為國家的正式賦稅。

太康元年(280),西晉滅吳統一全國以後,制訂“戶調式”,規定以丁男為戶主的戶,每年交納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戶,減半徵收;邊郡民戶戶調只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者納三分之一;少數民族每戶納“賨(cong)布”一匹(巴人稱賦為賨(cong)),遠地或納一丈。就丁男為戶的稅率而言,高於曹魏時期,但對於貧弱農戶和少數民族有所照顧,表現了一定的靈活性,有其積極意義。

上述戶調數額只是平均標準,在具體徵收時,採用九品混通的辦法,即依據資產多寡將農戶分為九等,按照戶等高低徵收不同數量的絹綿。但其徵收戶調總數應與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戶數須納戶調總額相等。

西晉滅亡後,在南方,東晉南朝繼續實行戶調製。南朝後期樑、陳時才改戶調為丁調,南朝戶調的征斂物常為布。在北方,十六國時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戶調製。太和九年(485)實行均田制後,改為按丁徵收賦稅,戶調製和九品混通制從此廢止。

參考書目

唐長孺:《魏晉戶調製及其演變》,《魏晉南北朝史論叢》,三聯書店,北京,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