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皮杜,G.-J.-R.

[拼音]:gongxiang

[英文]:universal

歐洲中世紀經院哲學的術語。意即普遍、一般。關於共相是否真實存在的爭論,在中世紀經院哲學中分為唯名論與實在論兩個對立的派別。就思想淵源來說,共相問題的爭論早在古希臘哲學中就已經開始,在中世紀哲學中,因它不僅涉及事物的本質和概念的性質問題,而且直接關係到基督教聖餐“實體轉化”和“三位一體”等信條,所以才顯得尤為突出和尖銳。在近代哲學中也有不同形式和性質的討論。

在古希臘哲學中,愛利亞學派最早提出具體的個別事物是不真實的,只有最普遍的“存在”才是唯一真實的。蘇格拉底曾為具體的事物尋找普遍的定義。柏拉圖提出普遍的理念,斷言只有理念是真實的,認為理念是先於並且脫離感性事物而存在的。與此相反,犬儒學派的安提斯泰尼認為,存在的只是個別的單個個體,普遍不是事物的本質表現,普遍概念只是人們關於事物的思想。亞里士多德在《範疇篇》中認為個別事物是第一實體,而具有普遍性的“種” 和“屬” 則是第二實體。但在《形而上學》中,他意識到普遍的概念是有層次的。他否認最普遍的範疇如“存在” 和“一” 是事物的實體,但認為最接近個別事物的“屬”概念是實體,它就是事物的形式,也就是事物的本質,它先於個別事物;但是,它並不存在於個別事物之外,而是存在於個別事物之中。

3世紀時,腓尼基的學者波菲利在《亞里士多德〈範疇篇〉導論》中,對共相提出3個問題:

(1)“種”和“屬”是獨立存在的抑或只存在於理智中?②如果它們真實存在,則是有形體的,還是無形體的?③它們是與感性事物分離的,還是存在於感性事物中與感性事物相一致的?A.M.T.S.波愛修在《波菲利〈導論〉註釋》中對這些問題的解答是:“種”和“屬”並不是獨立存在的實體。當它們被感知時,它們是在個別事物之中;當它們被理解時,則成為抽象的共相。所以,“種”和“屬”存在於理智中,也存在於個別事物中。波愛修的論述反映了亞里士多德的論點,而這種論述為中世紀經院哲學唯名論和實在論的爭論作了理論準備。

羅瑟林、奧康的威廉等極端唯名論者認為,共相不是獨立存在的,共相後於事物,共相只是事物的“名稱”或人們語言的“聲息”,真實存在的只是個別事物。另一種溫和的唯名論者如P.阿貝拉爾認為,共相是存在的,但只存在於表現個別事物共性的人的概念中。

實在論者如安瑟爾謨和托馬斯·阿奎那等斷言,共相是真實存在的。安瑟爾謨是極端的實在論者,斷言共相先於事物,在事物之外獨立存在。托馬斯為溫和的實在論者,斷言共相既存在於事物中,又存在於理智中。它作為神創造事物的原型,存在於神的理智中,它作為神所創造的事物的本質或形式,存在於事物中。它作為人對事物的抽象的概念,則後於事物而存在於人的理智中。這種論述,形式上把共相作為獨立存在的實體,實質上藉助共相,最終肯定神為獨立存在的精神實體。

近代一些哲學流派雖然沒有把共相同神直接聯絡起來討論,但也很重視共相問題。唯理論者認為普遍概念是天賦的。他們所謂的普遍概念是脫離個別的抽象共相。經驗論者在不同程度上都否認共相的客觀實在性。J.洛克認為共相是人心中的概念,G.巴克萊認為人心根本不可能構成普遍性概念,D.休謨則認為普遍性概念產生於人的習慣。G.W.F.黑格爾總結了前人的思想,把普遍與個別辯證地結合起來。他把這兩者的統一體叫做“具體共相”。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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