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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zigao

犯罪人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官府投案。秦、漢時稱“自告”,魏以後通稱自首。因自首而減免刑,是中國古代律典的特色。唐律對自首規定最完備,宋、元、明、清律沿襲唐制。廣義的自首還包括首露(首服),悔過還主,捕首和自覺舉。

依照唐、宋、明、清律的規定:犯罪未發覺前自首的,原(免)其罪,但正贓仍須徵還官、主;如果輕罪已發覺,首告另犯的重罪,及劾問(審問)此罪而別言他罪,免其重罪及他罪。自首雖以犯罪人到官府自告為原則,但如果請人代首,或法律規定得相容隱的親屬(見親親相隱)主動替犯罪人首罪告官,與犯罪人自首同。他人代首後,本人必須到官府受審。如果犯的是損傷身體(傷、殺),損傷不能賠償之物,如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禁書之類,並未譭棄可自首。犯罪被發覺後逃亡、越度、私度關津、犯奸(唐律限於奸良人),以及私習天文的(明、清律無此規定),不在自首減免之例。自首不盡不實時,仍按不盡不實部分治罪。以下情形只能減刑:

(1)相容隱的人首告,如系小功、緦麻(見服制),減3等(明、清律加上無服親減1等)。

(2)知道有人要控告而自首的,減2等。

(3)逃亡,謀叛的自首,或亡叛雖不自首但迴歸原犯罪地的,減 2等。

(4)因他人犯罪而致罪(如藏匿犯人或保證不實之類),他人自首,其減免與自首的犯人同。如他人非因刑戮自己死亡,聽減罪2等。

首露

明、清律稱首服,指強盜、竊盜及詐欺取人財物(非彼此俱有罪的贓罪),於財主處首露,並將贓歸還財主,與向官府自首同,免其刑。如果知有人將告官而於財主處首露者,亦得減罪2等。

悔過還主

指其他贓罪,即彼此俱有罪的贓罪(唐、宋律指受財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財物、坐贓;明、清律指受人枉法、不枉法贓、坐贓),悔過而將所受的贓物送還財主。悔過還主,唐、宋律規定減本罪3等(財主俱罪者,減罪亦同),明、清律規定,受財者及與財人(財主)均得免罪。

捕首

指犯罪後共同逃亡的人,逮捕同案逃亡犯人歸案自首。唐律規定,輕罪犯能捕獲重罪犯(或重者為死罪,殺死重罪犯而首告),或罪輕重相等,捕獲半數以上首告的,免除其罪,僅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處理,捕首亦不例外。但緦麻以上親屬,除謀叛徒刑以上罪外,不許捕首,捕首者仍以告親屬法治罪。明、清律規定,強盜、竊盜如能捕獲同伴解官的,不論被捕人人數,捕首人免罪,又依常人例給賞,但自首免罪後再犯的,不準捕首。關於捕首的犯罪,明、清律僅限強盜、竊盜,與唐律不同。

自覺舉

指有關公罪的特殊自首,包括:

(1)公事失錯,事未發覺而自覺舉,應連坐者中的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斷罪失措而已執行者除外)。

(2)官文書稽遲的自覺舉,因稽遲責任在主典(唐)或吏典(明、清),故餘官(唐為長官,通判官及判官,明、清為長官、佐貳官及首領)中的一人自覺舉者,其他官皆免罪,而主典(吏典)則不免罪。如果主典(吏典)自覺舉的,應連坐之官並減2等。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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