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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yisilanjiao
[英文]:Islam
“伊斯蘭”系阿拉伯文Islàm的音譯,意為“順從”,指順從該教唯一信仰的神“安拉”及“安拉使者”的旨意;在中國還引申為“安寧”、“和平”,即“順乎主(安拉)命而獲安者也”。與佛教、基督教並稱為世界三大宗教。其信徒稱“穆斯林”(Muslim,意為“歸信者”),人數目前眾說不一,大約8億左右,分佈於世界8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70%在亞洲,20%在非洲,其餘散佈在其他各洲。大約在30多個國家被奉為國教。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包括阿拉伯語族、伊朗語族和突厥語族的絕大多數,通用印度尼西亞語和印度語的諸民族也幾乎全部信仰伊斯蘭教。 中國的回、 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柯爾克孜、撒拉、 烏孜別克、 塔塔爾、塔吉克、保安10個民族,在歷史上都是全民信仰該教。這些民族現在的總人口為1400多萬,主要分佈在中國西北部的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等省、自治區,其餘散佈在全國各地。
歷史淵源及教派
伊斯蘭教在公元 7世紀初由麥加人穆罕默德創於阿拉伯半島。它的起源是基於當時半島大部分地區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氏族部落戰爭連綿不斷,階級分化加劇,社會動盪不安;加上525年和572年衣索比亞、波斯帝國相繼入侵半島,使南部葉門地區的傳統商道遭受破壞,進一步加深了整個社會的經濟危機。因此,衝破部落界限,擺脫社會危機,實現安定和平,建立統一國家就成為阿拉伯民族的普遍要求。這種願望反映在宗教上,就是反對當時半島盛行的多神崇拜而樹一神。
穆罕默德在早年的經商等社會活動中,曾受到猶太教、基督教等一神教思想的影響,為建立伊斯蘭教準備了條件。 初期信仰者僅侷限於其眷屬、 親友間,後雖日漸增多,但未能取代半島的多神崇拜,直到 622年終因遭到多神崇拜勢力的反對,不能在麥加立足而遷至麥地那。後通過建立以伊斯蘭教的共同信仰為基礎的“烏馬”(Umma,意為民族、國家)宗教公社,組織武裝,開展同麥加貴族為代表的多神勢力和猶太教的鬥爭,到7世紀中葉,伊斯蘭教終於發展成為半島的統治宗教。632年穆罕默德逝世時,整個半島已在該教的旗幟下歸於統一。後來,在“為安拉之道”而戰的口號下,伊斯蘭教隨著歷代哈里發王朝的對外擴張,由半島迅速向外傳佈,到8 世紀中葉已傳入今敘利亞、巴勒斯坦、埃及、亞洲北岸及西班牙等地,並深入到中亞細亞、印度河流域一帶,形成為地跨亞、非、歐三洲的世界宗教。到13世紀,該教已在南亞廣大地區佔據優勢。14世紀伴隨奧斯曼帝國的對外擴張,傳至東南歐。
從最初的哈里發國家起,到後來的阿拉伯帝國、奧斯曼帝國以及其他哈里發王朝,伊斯蘭教一直是各封建國家和近代伊斯蘭國家統治的精神支柱。由於它從一開始帶有政教合一的顯著特點,與政治關係密切,穆罕默德逝世不久,其內部就因爭奪他的繼承權或因宗教主張分歧,從而出現各種政治集團,到第四代哈里發阿里繼位時(656),遂形成了“遜尼”和“什葉”兩大教派。之後,各派為通過“捍衛”伊斯蘭教義的合法形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對經典和教義的解釋標新立異,又有哈瓦利亞派、穆爾太齊賴派和蘇非派等,近代又出現瓦哈比派和賽魯西派、巴布派及各種社會宗教團體。
教義及經典
在同異教和多神崇拜作鬥爭中逐漸形成的伊斯蘭教義,包括信仰、宗教制度和社會制度三方面內容。把信仰“安拉”是宇宙“獨一無二”的神、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作為最根本的信仰,因此特別反對崇拜偶像。此外,還信自然和社會一切事物皆是安拉的“前定”,信《古蘭經》是安拉“天啟”的經文,信人死後“靈魂復活”、“末日審判”,信諸“天使”。規定教徒履行的宗教職責凡五項,在中國稱為“五功”,即念、禮、齋、課、朝。念:時常唸誦“除了安拉再無其他神,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這段“清真言”。禮:即舉行禮拜,包括面向麥加的一日五次禮拜,每週星期五一次聚禮和每年分別在開齋節、古爾邦節舉行的兩次會禮。齋:指每年在伊斯蘭教歷的九月,穆斯林要齋戒一個月,每日拂曉至傍晚不飲食。課:即交納天課,凡有一定財產者,每年必須按規定的比例完納。朝:即朝覲,穆斯林有條件者,一生要前往聖地麥加參加朝覲一次,歸來者獲“哈吉”稱號。此外,教義中還包括針對當時阿拉伯社會情況規定的若干制度、道德規範等。
《古蘭經》是伊斯蘭教最根本的經典和立法根據。它是610年至632年期間由穆罕默德以安拉頒降名義陸續傳授於世的,歷經前三任哈里發指派專人蒐集、核實後,彙集分卷、劃定章節,形成定本,以麥加古萊西部落語言為基礎。全書分30卷,包括大小不等的114章,凡6326節。內容除闡發宗教哲理和宗教禮儀外,還包括一系列社會主張、倫理道理、立法制憲;許多篇幅專講穆罕默德前歷代“先知”的傳聞軼事;對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飲食、禁忌、婚姻程式、財產繼承、交易借貸等規定,尤為詳盡具體。這對於瞭解、研究早期阿拉伯民族及其社會,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僅次於《古蘭經》的另一部經典是《聖訓》,它是穆罕默德的言行錄,流傳版本頗多,其中的《布哈里聖訓實錄》被公認為權威,影響最大。
在中國的傳播及發展
伊斯蘭教在中國曾按國名、地名或意譯,先後稱之為“大食法”、“大食教度”(唐宋時期),“回回法”、“回回戶體例”(元代),“天方教”、“回回教”、“清真教”(明清時期)等。一般認為,伊斯蘭教於7世紀中葉首先由阿拉伯和波斯穆斯林商人從海路帶入中國東南沿海的廣州、 泉州、 揚州、杭州及內地長安等地。他們中不少人因商業繁盛在華留居不歸,建清真寺和公共墓地,置產任官,通婚繁衍,成為中國最早的穆斯林。10世紀末至11世紀初,由於以薩土克·布格拉汗為首的中國西部突厥哈拉汗王朝上層集團在信仰上由佛教改宗伊斯蘭教,經過多年宗教戰爭,經由陸路從中亞傳入喀什、 于闐, 並進而北傳至葉爾羌、阿克蘇一帶。
經過唐至元末六、七百年的逐步發展,特別是13世紀持續半個世紀的蒙古西征,數十萬信仰伊斯蘭教的中亞各族人、波斯人和阿拉伯人大量遷居中國,以及屯戍甘蕭、新疆地區的一部分蒙古人改信伊斯蘭教,到15世紀末16世紀初,該教已經在中國的10個少數民族中佔居優勢,其思想滲透到這些民族生活中的各個方面,給他們的政治、教育、倫理、語言文字、風俗習慣等以廣泛深刻的影響。至今這些兄弟民族在飲食、 婚姻、 喪葬、節日、服飾等方面保持的一些習俗和特點,從歷史原因說來,大都是從伊斯蘭教律演變而來的。在歷史上,伊斯蘭教曾經是中國西部哈拉汗王朝及後來察合臺後裔諸王朝和葉爾羌汗國在新疆進行統治的精神支柱。17世紀以來,伊斯蘭教和維吾爾族地區封建經濟相結合,在不少地區出現了所謂“和卓”(聖裔)勢力,在世俗統治者支援下,他們集中宗教地產,形成封建農奴制。伊斯蘭教蘇非派神祕主義和回族地區封建經濟相結合,在西北甘肅、寧夏一帶出現了許多“門宦”教派,並形成封建特權制度,其中主要有哲合林耶(意為“高聲”)、虎非耶(意為“低聲”)、尕得林耶(意為“萬能者”)和庫不林耶(意為“至大者”)四派,習慣上稱為“四大門宦”。中國伊斯蘭教基本上屬於遜尼派,在教法學上,回、東鄉等族屬該派哈乃非派,維吾爾、哈薩克等族屬該派沙非爾派。此外,塔吉克族屬什葉派的伊斯瑪儀派。明末清初以來,在寺院經堂教育興起、發展的基礎上,曾出現許多對《古蘭經》、《聖訓》、教法學和伊斯蘭哲學造詣精湛的學者、 經師,其譯著甚多。 其中王岱輿(約1570~1660)、 劉智(1660~約1730)、馬注(1640~1711)、馬德新(1794~1874)被譽為中國伊斯蘭教“四大學者”。 近代以來的王寬(1848~1918)、 王靜齋(1871~1949)、馬良駿(1867~1957)、 達浦生(1874~1965)、哈德成(1888~1944)、阿不杜卡德爾(?~1924)、謝木斯丁(1882~1936)、馬堅(1906~1978)等,對伊斯蘭文化傳播也頗有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穆斯林在政治上獲得平等權利。由於憲法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貫徹,他們的信仰受到人們的尊重。1953年成立了全國統一的宗教團體“中國伊斯蘭教協會”,開展帶全國性的宗教活動和對外友好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