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善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guowuyuan
[英文]: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憲法規定,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的組織
國務院建立於1954年。它由建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演變發展而來。根據1954年憲法,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和祕書長組成。根據1982年憲法,國務院由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組織產生。國務院的組成人員是: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祕書長。國務院總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命。國務院的其他組成人員,均由總理提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命。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務院總理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名,經常務委員會以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祕書長。國務院的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務院的組成人員。
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國務委員可以兼任、也可以不兼任部長或委員會主任。國務委員受總理的委託,負責某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祕書長組成。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國務院的職權
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其職權包括:
(1)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釋出決定和命令”。並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2)有權規定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3)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等工作;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下設各部、各委員會分別管理各項國家行政事務。1982年憲法規定:“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討論決定本部門工作的重大問題。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釋出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國務院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干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干專門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