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石器時代考古
[拼音]:susong feiyong
[英文]:expense in litigation
民事訴訟當事人向法院交納,為進行訴訟所必需的法定的費用。訴訟費用包括兩類:案件受理費和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實際開支。前者具有國家稅收的性質,為國庫收入。後者由法院收取,用來補償實際支出。在中國,當事人對非財產案件只交納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按規定交納其他費用。中國採取當事人得自為訴訟行為的原則,是否委託律師,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律師的報酬不歸法院收取;雖然請律師的費用是一種法律費用,但不是訴訟費用。民事訴訟中的罰款,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當事人或其他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在訴訟過程中具有司法行政性質的強制措施之一,這種款項應當為國家所有,但不應視為訴訟費用。
對民事案件徵收訴訟費用,是世界各國的通例。一般均在民事訴訟法中作原則性的規定;另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對徵收的標準、數額和計算方式等作實施細則性質的具體規定。對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一審案件和上訴案件的徵收數額,採取區別對待的辦法。計算方式大致可分為三種:
(1)英美法系的國家適用單項計徵、總計收費,即法律詳細規定法院在訴訟中每項工作應收的費用,一般在訴訟結束時按所作各項工作,總計收費;
(2)部分大陸法系國家以訴訟價額的百分比為計算標準,採取逐步遞減的辦法規定百分比,即訴訟價額愈大,訴訟費所佔百分比愈小;
(3)蘇聯、蒙古人民共和國等國雖也以訴訟價額的百分比為計算標準,但採取逐步遞增的辦法作規定,即訴訟價額愈大,訴訟費所佔百分比也愈大。
中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解放區的人民政權從當時當地的革命鬥爭需要出發,為逐步建立各種必要的司法工作制度,部分地區曾經在一段時期內對民事案件徵收過訴訟費用。1946年1月4日公佈施行的《晉察冀邊區各級法院狀紙與訴訟費暫行辦法》,不僅指出徵收訴訟費用的意義和費用種類,並對徵收標準、計算方法、免徵條件和對反訴徵收的範圍,都作了較簡明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50年代中,少數大、中城市曾由當地人民政府公佈施行徵收訴訟費用的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確定了訴訟費用的類別和由當事人負擔的原則。對於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以實施細則性的單行法規公佈。在人民法院的判決中,要寫明本案是否收取費用、有無減免、費用多少和由誰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