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語

[拼音]:Tuomasi Akuina

[英文]:Thomas Aquinas (1224~1274)

西歐中世紀神學家和經院主義哲學家。生於義大利羅卡塞卡城堡一個貴族家庭,自幼受教會教育。1244年加入天主教多明我會,曾長期在巴黎、科倫等地從事哲學與神學的教學和研究。1256年獲博士學位。1259年起,長期在教皇宮廷講授神學。1268~1272年在巴黎講授神學,參加反對阿威羅伊 -亞里士多德主義的鬥爭。1272年重返義大利,主持那不勒斯的多明我會大修院。1274年在赴里昂參加宗教會議途中病逝。1323年,教皇約翰二十二世諡托馬斯·阿奎那為聖徒。他的著作甚多,反映神學政治思想的有《神學大全》、《論君主政治》等。

12~13世紀,基督教神學在阿威羅伊 -亞里士多德主義的衝擊下,遇到嚴重危機。阿奎那為維護教會的神學統治,對亞里士多德的哲學作了神學改造,極力調和哲學與神學、理性與信仰的矛盾。他引證亞里士多德關於“奴役出於自然”的觀點,為奴役制和等級制辯護,又將“自然稟賦”、“自然秩序”歸結為神的安排。聲稱“天意要對一切事物貫徹一種秩序”,在人類事務中,地位較高的人必須依仗上帝所規定的權能命令地位較低的人,而低等的人必須按照自然法和神法所建立的秩序服從高等的人。否則,就會導致社會秩序的紊亂。他繼承亞里士多德的觀點,認為“人天然是個社會的和政治的動物”。大自然沒有把食物、皮毛、自衛的手段等供給人們,但人具有推理能力,能夠為自己製作這些東西。然而,單個人不能為自已提供所有必需的東西,人類自然需要合群生活。他又認為,國家根源於人的自然本性,而上帝是人和人性的創造主。歸根結柢,國家是上帝創造的。國家的目的是謀求有德行的幸福生活。君主的職責是掌握世俗事物的最高權力,促進社會福利。國家的最終目的是通過有德行的生活享受上帝的快樂。這一目的只有神的統治才能達到。教皇的統治代表神和基督的統治,君主應受他的支配。阿奎那接受亞里士多德政體分類的主張,認為最好的政體是君主政體。理由是:

(1)凡本身是統一體的事物,總比多樣體更容易產生統一。一人統治容易達到社會的團結一致和幸福繁榮。

(2)接近自然過程的辦法是最好的辦法。正如整個宇宙有一個上帝支配一樣,一人統治的政體是最好的政體。

(3)上帝的本意是由一個君主來統治大眾。阿奎那也贊成反暴君。他說,暴君專門追求個人目的而損害公共利益,暴君政治是最壞的政體。如果暴政並不過分,應在一個時期內有限度地加以容忍;如果暴虐過分厲害,有力量的公民就應起而殺死暴君;如果靠人力無法對付暴政,就須求助於萬王之王的上帝。阿奎那以神學思想為基礎,對法律的性質、目的、特徵作了較詳盡的論述。他指出,法是對公共幸福事項的合理安排,由管理社會的人予以公佈。法的本質應是受理性節制的意志,而人的理性又被看作是上帝理性的體現。法的本質必然是上帝的意志。法要以整個社會的福利為真正的目標,要具有強制力量。根據對法律的基本認識,他將法律分為永恆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4種。永恆法是上帝的理性和智慧,是上帝治理整個宇宙的法律;自然法是理性動物(即人)賴以辨別善惡的自然理性之光,是神的榮光在人身上留下的痕跡;神法是上帝通過《聖經》賦予人們的法律,是對自然法的補充;人法是國家的統治者制定的法律,包括萬民法和市民法。永恆法是最高的法,為其他一切法之源;自然法高於人法,人法須服從自然法;神法指導人法,人法也須服從神法。他關於法的分類思想的實質是為教會的神權統治服務。

阿奎那建立的龐雜的神學體系,即托馬斯主義,為挽救基督教神學信仰的危機,維護教會權威起了重大作用。他深得教會統治者的讚賞,而受到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的猛烈批判。他關於自然法的理論曾為近代自然法學說提供過某些資料。19世紀以後,天主教會提出“復興”托馬斯主義,在西方形成一股新托馬斯主義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