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谷(1298~1351)

[拼音]:tuixiu zhidu

[英文]:retirement system

國家公務人員工作到達一定年限,按規定退出公職,享受一定待遇以終養餘年的制度。包括退休原則、條件、待遇、審批手續、安置管理等規定。它是人事行政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避免公務人員因年老力衰而致工作效率退失;解除在職公務人員後顧之憂,為公務人員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中國古代稱退休為“致仕”,意為將官位交還君主。它起源於商,成制於漢。近現代退休制度於19世紀中葉在英、美國家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西方國家的退休制度主要表現為實行由政府部分自營的各種年金制度。戰後,由於政府退休金負擔日增,各國相繼改為由保險機構專營的社會保險制度。有些國家(如美國)的退休制度表現為兼有社會保險制度和年金制度。

退休條件

一般有:

(1)年齡條件,即到達退休的最高年齡。凡未達到最高年齡自願退休的稱為“自願退休”;凡已達最高年齡而必須退休的稱為“強制退休”。各國規定的退休年齡一般為60~65歲,有的國家規定最高退休年齡不超過70歲。有些國家規定已達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可延遲退休。有些國家規定未達退休的最高年齡,但因工作長期無效果,可提前“命令退休”。

(2)工齡條件,即工作年數達到的年限。只有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才能享有退休金。各國規定的工齡條件各不相同,如美國為 5年,法國為15年。有些國家於工齡條件外又規定最低的投保年限。有些國家還把退休年齡和工齡相結合,將固定工齡和可變年齡相結合,也有的將可變工齡與不變年齡相結合,分別加發不同的退休金。

退休待遇的計算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大都以工作年限和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一般還規定最高工作年限。具體計算方法有:

(1)按年平均值計算,在一定的退休金基數上,對超過規定領取退休金年限的工作年數,每年增發平均數的退休金。如日本規定工作滿20年,發給基數為 40%的退休金,超過20年的,每年增加1.5%,最多不超過 70%,即最高工作年限為40年。

(2)按年遞增值計算,將工作年限分為若干年段,退休金按年段逐段遞增,以鼓勵公務人員長期留任,如美國規定,工作第一個五年,每年退休金按一生中連續三年的最高年工資平均數的1.5%計算,工作第二個五年,每年按 1.75%計算,工作10年以上的年數,每年按2%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基本工資的80%,即最高工作年限為42年。

(3)按年遞減值計算,滿最低工作年數,發一基數的退休金,超過最低年限,每一年段的增發數逐段遞減,避免因年齡老化而影響效率。如聯邦德國規定,工作滿10年,發給 35%的退休金,工齡為11~25年,每年增發2%,從第26年開始,每年增發1%,退休金不得超過 75%,即最高年限為3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公務人員的退休金一般為退休前基本工資的60~75%,有特殊貢獻的人員最高可放寬至100%。退休金按工作年限計算,愈長愈多。除退休金外,還有其他退休待遇,如一次性的額外退休補貼;因病殘發給的病殘退休金;對繼承人發給的遺屬撫卹金;因機關撤銷或精簡發給的補償金等。

退休基金的籌集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多方籌集的辦法,解決退休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1)公務人員按本人工資一定百分率繳納退休基金,如美國為7%,法國為6%,日本為5.15%(地方公務員為4.7%)。

(2)公務人員所在機關按工資基金的一定百分率繳納退休基金,如日本按工資基金 7.1%繳納。

(3)國家預算專款,如美國聯邦預算列有專項,日本國庫負擔辦公費和保險費的15%。

(4)以上三部分退休基金的利息收入。中國實行財政撥款的退休金支付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