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克,А.А.

[拼音]:xi fumin

明代洪武、永樂時期打擊地方豪強勢力的措施。始於吳元年(1367),終於永樂元年(1403)。所徙富民包括故元官吏、依附張士誠的江浙富家、與“逆黨”有關的江南富民等。

朱元璋從其青少年時代的親身經歷中,深知豪強富民欺侮貧弱、魚肉小民的危害。因此,在建立政權過程中,他一方面安撫富者,以換取他們的支援;一方面,也對某些豪凌鄉里、作惡多端的富民進行鎮壓,以使貧者安其生,不致犯上作亂。

吳元年,朱元璋平張士誠後,立即令徙蘇州富民實濠州(今安徽蚌埠東)。洪武三年(1370),明太祖朱元璋令徙東南富民實臨濠(今安徽鳳陽)。十三年起,取蘇、浙等處上戶四萬五千餘家,填實京師;將其中的壯丁發各監局充工匠,餘為編戶,置京城內外,名曰坊廂。次年徙江南富民十四萬於濠州,以李善長管轄;二十四年七月,徙天下富民五千三百戶實京師;三十年命戶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田七頃以上者一萬四千二百四十三戶,以次召見,並徙其家以實京師。明成祖朱棣繼承了這一政策,於永樂元年(1403)八月,選直隸、應天、蘇州等十郡, 浙江等九布政司三千殷實大戶實北京,附籍京師、宛平、大興;設廂管理,稱廂戶或廂民。宣德以來,所徙之民逃亡日多,故屢有對逃亡故絕者行原籍勾攝僉補之令。弘治時為免於勾解僉補之擾,規定對在逃富戶不必僉解,每年每戶需納銀五兩助役,後改為三兩,嘉靖時又改為二兩。

明初遷徙富民,嚴重打擊了地方豪強勢力,被遷徙的富民,或被籍沒誅戮;或被剝奪財富,以自力屯種為生;或寄籍京師,淪為廂民,失去原來的政治、社會地位。故當時三吳巨姓富家,或徙或死,聲銷影滅,從而對鞏固和加強朱明王朝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