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輝孤立

[拼音]:bianlun yuanze

[英文]:adversary system

有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和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後者是由民事訴訟移植而來。

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

指當事人雙方有權就請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和事實,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辯論。這是雙方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的體現。根據這個原則,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應當陳述事實和理由,提出證據,證明請求的正當。被告反駁原告的請求,要提出相反的證據,證明原告請求的不正當。通過辯論,可以使法院查明和確定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依法作出正確的裁判。

古羅馬的審判機關審理民事案件,曾經實行過辯論式訴訟。首先由原告陳述案情,提出證據,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請求,可以進行抗辯。後來辯論式訴訟為糾問式訴訟(見刑事訴訟法)所代替,審判機關把雙方當事人作為被審問、被調查的物件,不作為民事訴訟的主體看待。資產階級在革命時期,為了反對封建制度下殘酷、恐怖的糾問式訴訟,提出實行辯論式訴訟,即把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允許他們在法庭上進行自由辯論。法國1806年《民事訴訟法典》和德國1877年《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辯論原則。後來,其他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也作了相應的規定。

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0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對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辯論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民主的訴訟權利。辯論原則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遵循的一條準則。辯論的形式,主要是言詞辯論,也可以通過書面形式進行。如原告提出起訴狀,被告可以提出答辯狀。為了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民事訴訟法要求原告在起訴時,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收到後,如屬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在10日內提出答辯狀;如屬其他案件,可以在15日內提出答辯狀,以便被告有時間作好準備,進行答辯。答辯狀是被告行使辯論權的一種形式,他可以行使答辯權,也可以不行使答辯權。《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辯論的內容是圍繞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為如何裁判這一訴訟基本問題進行的,可以對本案進行程式上的辯論,但主要是對本案的實質問題進行辯論。當事人對本案訴訟是否符合程式法的規定提出意見,屬於程式上辯論的範圍。例如:當事人有無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格,委託代理人是否經過合法授權,以及起訴的其他程式是否合法,等等。

對本案實質問題的辯論,涉及的範圍很廣泛。就本案事實的有無,原告的請求能否成立,以及涉及本案的法律等問題,雙方當事人都可以申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提出證據,互相辯論或質問。人民法院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必須經過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辯論,才能加以認定。

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辯論,受審判人員的指揮。審判人員指揮當事人圍繞雙方爭議的問題,擺事實,講道理,並有權對本案爭議的事實提出問題,要求訴訟參加人回答。經過法庭同意,當事人還可以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提出問題。當事人的辯論超出本案爭議的範圍時,法庭應予以制止。在辯論中發生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庭有權採取強制措施,予以取締或禁止。

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

從民事訴訟移植而來。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的英國,首先實行辯論式訴訟,即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各方提出證據以支援本方的主張,就有爭議的問題作有利於自己一方的陳述和辯論;法官只負責主持法庭辯論,不主動調查證據,在陪審團作出有罪裁決後,法官負責適用法律判處刑罰。英國從1836年起,還取消了對辯護的限制,案件的預審和審判,被告人都可聘請辯護律師,採取辯論方式。美國獨立以後,聯邦和大多數的州也採用辯論原則。

大陸法系國家吸收了辯論原則,但又有別於英美法系國家,最主要的區別是,法官不象英美法系只是一個“消極仲裁人”,而是指揮整個審判,主動訊問訴訟當事人,主動收集調查證據,不受雙方當事人所提出傳喚的證人和證據的限制。法國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德國1877年《刑事訴訟法》、日本1890年《刑事訴訟法》,大致上都是這樣規定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於1948年全面修訂《刑事訴訟法》,在很大程度上引進了英美法系的原則和制度,規定被告人或被疑人,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並且強調訴訟雙方的辯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法庭調查後,應當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但沒有把法庭辯論規定為辯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