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曼菲龍塔

[拼音]:shiyishui

[英文]:tithe

封建時代歐洲基督教會向成年教徒徵收的宗教稅。要求教徒將各項收入的1/10繳付教會,作為維持教會活動、神職人員生活及舉辦社會救濟之用。

基督教會在 4世紀以前並無主張或實行什一稅的記載。自羅馬帝國以基督教為國教之後,奧古斯丁(354~430)時代教會依據《聖經》中有以農牧產品的1/10屬於上帝的說法,開始鼓吹徵收什一稅。 567年,都爾宗教會議首次將什一稅列入教會法規。585年,第二次馬孔宗教會議規定,凡不繳納什一稅的革除教籍。765年法蘭克王國加洛林王朝以國家法律強制居民向教會繳納什一稅。779 年法蘭克王國查理大帝規定繳納什一稅是每個法蘭克王國居民的義務。10世紀中葉西歐各國相繼實行。當時,什一稅分大什一稅(穀物)、小什一稅(蔬菜、瓜果等)、血什一稅(牲畜),稅額往往超過居民收入1/10,由主教或修道院長支配。有些主教和修道院長將收稅權出賣或轉贈世俗貴族,但後來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和1179年第三次拉特蘭宗教會議曾下令禁止。12世紀末起,商品生產與貿易逐漸發展,教會對手工業工匠收入及商人贏利也課以什一稅。14世紀後,教會權勢日降,居民抗稅日增,各種平民異端運動也提出廢除什一稅的要求。但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中產生的新教並未廢除什一稅。1563年,羅馬教廷與日耳曼皇帝召開的特倫託宗教會議決議重申:教徒必須繳付什一稅。17世紀,歐洲民族國家興起,國家政權與教會在經濟利益上發生矛盾,加以商品經濟的發展,教會徵收什一稅已難實行。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廢除什一稅,歐洲其他國家也逐漸以其他稅制代替什一稅,英國則一直徵收到193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