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紹馨

[拼音]:Guojia Wenwuju

[英文]:State Bureau of Cultural Relics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全國文物、博物館工作的行政部門。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在文化部內設立了文物事業管理局。此後,在40年的工作實踐過程中,為了適應國家和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形勢,這個部門的名稱、隸屬關係和主管工作,曾有過多次變更。1951年12月,經政務院批准,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與科學普及局合併,成立了文化部社會文化事業管理局,主管文物、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和電化教育工作。1955年1月,文化部恢復文物管理局,主管文物、博物館事業,劃出圖書館、文化館事業部分,仍由社會文化事業管理局管理。1965年8月,文化部決定將圖書館事業重新劃歸文物管理局領導,文物管理局改名為圖博文物事業管理局。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以後,圖博文物事業管理局隨文化部一起陷於癱瘓狀態。1973年2月,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為國務院直屬局,主管文物、博物館、圖書館工作。1980年5月,中央決定將圖書館事業再次從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劃出,由文化部新設立的圖書館事業管理局管理。1982年4月,國家機關進行機構改革,國務院決定將文化部、對外文化工作委員會、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和外文出版發行事業管理局五個單位合併,成立新的文化部,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改名為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主管工作不變。1987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 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恢復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直屬國務院,由文化部代管,對外獨立行使職權,計劃單列。1988年6月,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改名為國家文物局。歷任局長為鄭振鐸、王冶秋、任質斌、孫軼青、呂濟民、張德勤。

國家文物局擔負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根據該法的規定,制訂、頒發文物博物館工作具體政策和行政法規;

(2)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制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檢查和組織實施;

(3)會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提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保護區建議名單;

(4)組織、指導全國文物普查、文物檔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部門、團體、私人收藏文物管理工作,審定文物博物館工作技術規範;

(5)審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方案及其保護範圍內的基本建設工程專案、陸上和水下重點考古發掘專案、一級文物藏品調撥,鑑定、稽核、批准重要文物、特許文物的出國、出境 (見文物出境管理 )工作;

(6)組織、規劃文物博物館部門的文物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工作,審定重大文物科研攻關專案;

(7)調查總結、組織交流文物博物館管理工作的典型經驗;

(8)會同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組織、指導、規劃全國文物博物館管理以及技術人才的培養訓練 (見文物人才培養和管理 )和評定、審批高階文物博物館系列業務職稱工作;

(9)組織、審批同其他國家(地區)政府、文物博物館部門和友好團體間進行文物博物館工作和人員的交流,舉辦文物展覽等工作;

(10)組織、指導全國性文物博物館專業委員會、學會和協會等團體工作。

國家文物局設有主管文物保護、考古發掘、博物館管理、社會流散文物、文物科技教育以及計劃、外事等工作的處(室),並設有故宮博物院、中國歷史博物館、中國革命博物館、北京魯迅博物館、國際友誼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文物出版社、《中國文物報》中國文物交流服務中心和中國文物流通協調中心等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