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月報

[拼音]:ligaishui

[英文]:replacement of profit by tax

中國改革國家與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關係的一項重大措施。核心內容是將所得稅引入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領域,把國營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改為繳納稅金,稅後利潤全部留歸企業。

經濟體制改革中,為了建立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以法律為依據的、穩定的利潤分配關係,使國營企業逐步走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道路,從1980年起,國家先後在18個省市的幾百戶國營企業中進行了徵收所得稅即利改稅的試點工作,並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全面推行。這項改革分兩步進行實施。

第一步利改稅

1983年1月起實施。主要內容是:

(1)凡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其利潤按55%的比例稅率繳納所得稅,所得稅後利潤,一部分上交國家,一部分按國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給企業自行支配;

(2)上交國家的部分,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採取遞增包乾上交、固定比例上交、用調節稅形式上交和定額包乾上交等四種形式;

(3)有盈利的國營小型企業,其利潤則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所得稅,最低一檔的稅率為7%,最高一檔的稅率為55%,所得稅後利潤一般留給企業運用,國家只對少數所得稅後利潤較多的企業收取一定的承包費;

(4)國營企業歸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時,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可用繳納所得稅之前該借款專案新增的利潤歸還;

(5)對微利和虧損企業實行盈虧包乾。

第二步利改稅

1984年10月起實施。包括兩部分內容:

(1)改革工商稅制。主要是取消工商稅稅種,將原工商稅分解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對工業產品除列出12個稅目的產品實行增值稅外,其他工業產品和規定的農產品實行產品稅,商業經營和服務業實行營業稅,並設立了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新稅種。

(2)改革利潤分配辦法。主要是對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仍按55%的比例稅率徵收所得稅,所得稅後利潤應上交國家的部分,全部改為調節稅形式上繳,調節稅率按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核定,一戶企業一個稅率,企業在執行中增長的利潤減徵70%的調節稅,稅後利潤全部留在企業運用;國營小型企業的所得稅,改按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最低一檔稅率為10%,最高一檔稅率仍為55%,對少數所得稅後利潤較多的企業仍收取一定的承包費,但不徵收調節稅;經財政部門批准,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可在繳納所得稅前,用借款專案投產後的新增利潤歸還,並根據規定的比例按還款利潤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對微利和虧損企業繼續實行盈虧包乾辦法。

在全面實行利改稅的同時,對極少數企業仍准許保留利潤包乾的分配形式,而沒有實行徵收國營企業所得稅和國營企業調節稅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