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特伯夫
[拼音]:Zhang Juzheng
明代政治家。字叔大,號太嶽,湖廣江陵(今屬湖北)人,世稱張江陵。嘉靖二十六年(1547)進士,歷任內閣大學士和內閣首輔。有《太嶽集》(《張文忠公全集》)行世。執政期間,在明王朝的統治日益腐朽、不斷出現內憂外患的情況下,“以天下為己任”,主要致力於“尊主權,課吏職,信賞罰,一號令”,力圖通過加強封建法制來挽救社會危機。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主張高度集權中央,用法律政令規範天下
他認為嘉靖以來政治腐敗、國家衰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綱紀頹墜,法度陵夷”,宗藩勳戚等豪門勢力驕恣不法,仗勢橫行,以致中央政令只能行於百姓而不能達於豪門,上下地位顛倒,朝廷不可能有效地統一管理國家。匡救的辦法是,一定要“強其根本,振其紀綱”,由君主“總攬乾綱,獨運威福”,用法律來規範天下,堅定果斷地推行各項政令。使它即使在萬里之外,也能在早晨下達而晚上實行,從而加強君主專制的權威和國家的統一管理。如果有繼續無視法律政令,“以朝廷為必可背,以法紀為必可幹”的,一定依法嚴懲不貸。這是他“以法繩天下”的思想的主幹和推行各項改革的核心。
要求立法必須應乎時宜,合乎民意
他主張加強法制,要“法后王”,認為法制沒有經久不變的,關鍵是要合乎時宜和使人民滿意。這樣即使是平凡的人建立的,也不應當廢棄;否則,即使是聖哲建立的,也不應當遵循。這種立法思想,反映了他的“極則必變,變則反始”的社會進化觀點和“天下立君,以為民也”的“民貴君輕”觀點。他雖然極力推崇秦始皇、明太祖(見朱元璋)以至明世宗,但並不是企圖用嚴刑峻法來虐使百姓,而只是要求“整齊嚴肅,懸法以示民,而使之不敢犯”。
制止兼併,嚴懲貪墨
他認為,造成當時“私家日富,公室日貧”的“國匱民窮”局面的原因,一是豪強的兼併,一是官吏的貪汙。因而解救辦法必須是運用法律威力,清理隱瞞侵佔的田地,懲處貪贓枉法的官吏。當有人擔心這樣求治太急,會引起百姓的逃亡、“作亂”時,他說:百姓的逃亡和“作亂”,都是遭受貪官汙吏的壓榨和盤剝而上司不加過問以及遭受豪門富戶的侵佔、兼併而紛紛流離失所造成的。現在敢於侵欺隱佔的,都是豪強權貴,並不是“細民”;而法律所要追究懲辦的,都是歹惡之徒,並不是“良民”。清理了隱佔,可以使百姓免受盤剝“而得守其本業”;懲辦了貪墨,可以使百姓免受侵擾“而得安其田裡”。這樣,百姓只會歡迎稱慶,怎麼會逃亡、“作亂”呢?這些思想在他所採取的“京察”(官吏考核)、清丈田畝、實行“一條鞭法”等重大措施中,都得到了體現。
“法在必行,奸無所赦”
在法律的具體運用上,他特別強調“嚴”和“明”兩個字。他認為,要“嚴”,首先必須反對寬緩和姑息,寬緩的政治好像是仁愛,其實是禍害,嚴肅的政治好像是苛刻,其實是福音。隆慶二年(1568)九月,慈聖皇太后以皇帝結婚吉期將屆,囑暫免秋季行刑的命令,他極力加以反對,強調只有“法在必行,奸無所赦”,才能治理好國家。他還力主“綜核名實”,對官吏進行考察,以便決定賞罰,做到“用人必考其終,授人必求其當”,無功不賞,有罪必罰。他還認為,要“明”,關鍵在於秉公執法,處斷持平。他說自己就是“凡所措畫,惟施一概之平。法所當加,親故不宥,才有可用,疏遠不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