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封建制經濟

[拼音]:zhuanlifa

[英文]:patent law

確認發明人(或其權利繼受人)對其發明享有專有權,規定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專利”一詞來自拉丁文litterae patents,含有公開之意,原指蓋有國璽印鑑不必拆封即可開啟閱讀的一種檔案。現在,“專利”一詞一般理解為專利證書,或理解為專利權。國家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製造、使用、銷售(有些國家還包括進口該項專利發明或設計)享有專有權(又稱壟斷權或獨佔權)。其他人必須經過專利權人同意才能為上述行為,否則即為侵權。專利期限屆滿後,專利權即行消滅。任何人皆可無償地使用該項發明或設計。

沿革

在西方國家,一般認為最早的一件專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爾多的一個市民以製作各色布的15年的壟斷權。實際上這是封建特權的一種形式,並非現代意義上的專利。第一個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威尼斯,於1474年頒佈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徵的專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記載的專利。一般認為,英國1624年制訂的《壟斷法規》是現代專利法的開始,對以後各國的專利法影響很大,德國法學家J.柯勒曾稱之為“發明人權利的大憲章”。從18世紀末到19世紀末,美國(1790)、法國(1791)、西班牙(1820)、德國(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業國家陸續制定了專利法。到了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工業發達國家的專利法陸續進行了修訂,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都制訂了專利法。60年代以來,阿爾及利亞在1966年通過了新專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祕魯、奈及利亞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內瑞拉、哥倫比亞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訂或重新頒佈了專利法。阿根廷、敘利亞等國也對專利法進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約有15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專利制度。阿爾及利亞和保加利亞、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國、蘇聯等國,除建立專利制度外,還採用發明人證書制度,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取得一定獎勵,但不能拒絕經國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發明。墨西哥則採用發明證書制度,發明人有權實施發明,但不能拒絕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國家批准的一定報酬。

中國的專利法

近代專利法始於中華民國時期1912年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1944年國民黨政府公佈過《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政務院頒佈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侯德榜發明的侯氏制鹼法就是根據該條例取得專利權的一項發明。這一條例後由1963年頒佈的《發明獎勵條例》所取代。1980年1月,中國政府正式籌建專利制度,後又成立了中國專利局。1984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授予專利的範圍

一般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1)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發明,一般都規定不授予專利。不過這項規定的應用是與國家的階級實質密切相關的。

(2)科學發現和自然科學基礎原理,因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上直接應用,不授予專利。許多國家都依專門法律給予獎勵(見發現權)。

(3)某些物質發明,如以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原子核變換的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及食品、飲料等,大多數國家不給專利,但少數工業發達國家則授予專利。其製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專利。

(4)動植物新品種,許多國家不給專利,少數國家規定授予專利。

(5)診斷醫療方法和藥品,也是少數國家授予專利。

(6)計算機程式(軟體),極少數國家授予專利。

實行發明專利制度的國家,有些還採用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形式。實用新型指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作出的革新設計,亦稱“小發明”、“小專利”。其特點是,對發明要求較低,申請和審批手續比較簡單,費用較少,保護期限較短。採用實用新型保護的只有少數國家和地區,如聯邦德國、法國、日本、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波蘭、菲律賓、烏拉圭等。外觀設計也稱工業品外觀設計,指對產品的外形、圖案、色彩或其結合作出富於美感而適用工業上應用的設計。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1976年的統計,採用外觀設計保護的國家有61個。有的國家規定在專利法中(如美國、泰國),有的國家則在專利法以外另訂單行法規(如聯邦德國、日本)。中國的《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

授予專利的條件

各國專利法規定不同,中國和多數國家都要求發明應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工業實用性。新穎性指在提出專利申請之日或優先權日,該項發明是現有技術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書面、磁帶、唱片、照相、口頭或使用等方式公開的,即喪失其新穎性。有些國家採用世界新穎性,有些國家採用國內新穎性,也有些國家公知以世界範圍為標準,公用以本國範圍為標準。先進性也稱創造性,指發明在申請專利時比現有技術先進,其程度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實用性指發明能夠在產業上製造和使用。

專利的審批

目前各國專利法大體規定有 3種不同的辦法。

(1)登記制,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案只進行形式審查,如果手續、檔案齊備即給予登記,授予專利權,而不進行實質審查。採用登記制的,其專利往往質量不高。

(2)實質審查制,即不僅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審查發明的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實質審查能夠保證專利的質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審查人員,且容易造成大量積壓。

(3)延期審查制,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案,自提出申請之日起滿一定期限(如18個月)即予以公佈,給予臨時保護;在公佈後一定年限內經申請人要求專利局進行實質審查,逾期未要求實質審查的,則視為撤回申請。採用延期審查制可減輕審查工作的負擔。中國對專利的審批採用延期審查制。

專利保護的期限

各國專利法的規定不同。最短有5年以下的,如伊朗、委內瑞拉等。大部分國家規定在10~20年之間,如英國為16年,美國為17年,聯邦德國為18年,法國為20年。還有的國家規定了幾個期限,申請人可以自行選擇,如阿根廷、智利等。期限開始的時間,有的國家規定從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有的國家規定從授予專利權之日起算。中國的《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5年,都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的實施

有些國家(如美國)專利法並不要求專利必須實施,但多數國家,特別是許多發展中國家,法律上要求專利權人有義務在該國實施其發明。實施通常理解為,產品專利指製造該項發明產品,方法專利則指在生產製造上使用該項發明方法。專利只有通過實施才能對該國工業與技術的發展起切實的積極作用。一般認為,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實施其專利發明的也算是實施,但進口不算實施。許多國家的專利法規定,取得專利權的發明自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自批准之日起滿3年,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實施或沒有充分實施的,主管機構可以根據申請給予實施該項發明的強制許可,即被許可人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後實施該項專利。如果兩項發明互相依存,一項發明的實施有賴於另一項發明的實施,而又不能得到該項發明的專利權人的同意時,有些國家專利法規定可以根據一項發明的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其實施另一項發明的強制許可。如果專利發明與國家的國防、國民經濟或公共衛生有重大關係,還可以規定準許其他人有償使用其發明,甚至由國家付給一定報酬予以徵用。中國的《專利法》對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作了專章規定。

專利法一般對專利方面的侵權、訴訟等問題也都有規定。對專利法的實施,許多國家還制定有實施細則。為避免在國際上發生對專利權的侵權行為,19世紀以來還制訂了一些國際公約(見專利權的國際保護)。中國的《專利法》規定對專利權實行保護,侵權人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章

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專利法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專利法第五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專利法第二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法律釋義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