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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keji xiezuo hetong
[英文]:contrac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受託人(或技術轉讓人)接受並完成委託人(或稱技術受讓人)提出的有關科技專案的需求任務的合同。主要適用在法人之間,在中國,科技協作多發生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合同使研製者與需求者直接掛鉤,有利於促進科研工作的發展,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對此有所規定。
科技協作合同的法律特徵:
(1)以科技專案的供求為內容,可就現有成果達成協議,也可就研製專案進行預約,合同應明確規定科技協作的專案、技術經濟要求、進度、協作方式、經費和物資概算、報酬、違約責任等條款。
(2)合同一般表現為有償的供求關係,也可進行無償協作。
(3)在社會主義國家,合同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計劃簽訂;無計劃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科技協作合同的分類
(1)委託科研合同,即受託人依委託人需求研製某一科研專案的協議。
(2)新產品試製合同,即受託人依委託人需求製出某種新的產品的協議。
(3)成果推廣合同,即受託人依委託人需求就已有的科研成果(包括方法或產品)在一定範圍內加以推廣的協議。
(4)技術轉讓合同,即技術轉讓人依技術受讓人需求將已研製出的技術成果交給受讓人的協議。
(5)技術諮詢服務合同,即受託人向委託人提供科技情報、解答疑難問題和進行其他服務的協議。
合同雙方的義務
依科技協作合同建立的科技協作關係,或者是一定科技專案的委託和受託關係,或者是一定技術成果的轉讓和受讓關係。合同雙方的主要義務是:
(1)受託人應遵守合同規定,按質量、數量、協作方式和時間完成科研協作的專案。技術轉讓人則應當把科技成果依約轉移給對方。如有違反應承擔違約責任。無法履行時,應按約定退還委託人或技術受讓人已交付的費用,並交付違約金,逾期履行時應按合同規定償付由此所造成的額外費用。
(2)委託人(技術受讓人)應依合同規定的協作方式完成自己的協作任務,按時交付約定的物資、經費並向受託人(技術轉讓人)支付研製報酬和轉讓成果費用。不履行合同時應承擔違約責任,所撥付的委託費或轉讓費不得追回,並償付受託人(技術轉讓人)因此所受的財產損失(如處理善後支出的各項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