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牧之(1909~1978)

[拼音]:xizang nongnuzhi

中國西藏曆史上存在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農奴對農奴主的依附關係為基礎的社會制度。始於10世紀,到13世紀初普遍確立,一直延續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鑑於西藏曆史和現實情況的特殊和複雜,西藏和平解放後的前8年中,對這一制度未予變更,直至1959年民主改革運動時始予廢除。

生產力

西藏農奴制社會的生產力水平低下,生產發展極為緩慢。農業生產工具簡陋,在主要農業區仍使用木犁、木鋤耕地,間或有鐵鏵木犁。收穫量僅為種子的4~5倍。 農奴生產墨守成規, 沒有改革生產技術的積極性。畜牧業生產落後,無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牛、羊的成活率低,分別約為50%和30%。手工業一般作為家庭副業,如捻毛線、織氆氌、畜產品加工等,工具和技術也很落後,產品數量有限。城市手工業者對封建領主有人身隸屬關係,負擔沉重;隨著帝國主義的入侵,外國廉價呢絨毛織產品湧進西藏,當地民族手工業無力抗衡,處於奄奄一息的境地。商業在農奴制社會中不佔重要地位。傳統農牧產品交換,採取以物易物的形式進行。近百年來,半殖民地、封建性買辦商業出現後,“洋貨”充斥市場,使西藏本來就不發達的民族商業備受摧殘,瀕臨崩潰。

階級和等級

農奴主階級

佔西藏人口的5%,包括三大領主(地方封建政府、貴族和寺院,占人口的2%)及其代理人(佔西藏人口的3%)。 佔有西藏的全部土地、山林,以及大部分牲畜、農具、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

農奴階級

佔西藏人口的90%。人身依附於農奴主。根據他們所領“份地”和佔有農具、牲畜的多少,以及受剝削的輕重,可劃分為富裕農奴、中等農奴、貧苦農奴等階層。 其中被稱為“差巴”和“堆窮” 的兩種人,是農奴階級的主要組成部分。差巴,意為支差者,是領種地方政府的差地,為地方政府和所屬農奴主支差的人,地位高於堆窮。堆窮,意為小戶,主要指耕種農奴主及其代理人分給的少量份地,為農奴主及其代理人支差的農奴。堆窮多由差巴下降而來,也有一部分是外來的逃亡戶。差巴中的富裕戶和堆窮中的個別戶,由於佔有較多的生產資料,並轉嫁其負擔於貧苦農奴和奴隸,而使其階級地位上升為農奴主代理人。在階級分化中,差巴可以下降為堆窮,堆窮可以上升為差巴,但差巴下降為堆窮的居多。差巴和堆窮破產後,還會下降為奴隸。

奴隸

佔西藏人口的5%。 藏語稱“囊生”,意為“家中飼養的”。他們既無生產資料,又無人身權利,完全被農奴主佔有,主要用於家內勞役。奴隸多半來自破產的貧苦農奴。奴隸的子女繼續為奴隸。奴隸的階級地位和等級地位基本一致,但也有少數被農奴主收買而成為“貼身傭人”的。

在西藏農奴制社會中,階級和等級大體一致。但由於等級內部的階級分化,同一等級的人,在階級地位上也會出現不同情況。

民主改革前,西藏僧尼總人數達12萬人,佔西藏人口的10%以上。 他們在寺院中所處的階級地位, 絕大多數與其家庭的階級地位一致。有少數農奴出身的僧人,由於農奴主階級有意起用,成為地方政府的僧官,或上升為寺院中的上層當權派。

生產資料所有制

西藏擁有約300萬克(1克土地約合1市畝)實耕土地,在農奴制的條件下,地方政府佔實耕土地的31%,貴族佔30%,寺院佔39%。三大領主對西藏土地的佔有,存在明顯的等級差別。“政教合一”的地方封建政府,對貴族和寺院領主有封賜、沒收和調整土地的權利,有對非耕地開荒的批准權及對土地糾紛的裁決權,還有對所有耕地攤派或增減差役的權利。

歷史上,西藏土地的所有權屬於中央王朝。元朝分封衛藏13萬戶,西藏佛教薩迦派(見藏傳佛教)受權掌握西藏地方政權,中央王朝開始享有對西藏的土地所有權。此後,歷屆西藏地方政權的領袖人物,都必經中央王朝的正式封賜。達賴和班禪分別掌握西藏不同區域的較高一級的土地佔有權,即清王朝封賜的結果。

在全部土地被三大領主佔有的情況下,農奴主分配給農奴一塊瘠薄的“份地”,農奴除了長年在農奴主的“自營地”上進行無償勞動外,還要負擔名目繁多的差役和捐稅,在牧區,大部分牲畜被農奴主所佔有。牧奴雖然佔有一些牲畜,但由於這些牲畜是在農奴主的牧場上放牧的,所以牧奴佔有牲畜的數量,便成了農奴主支派差稅的依據,牧奴實際上並無完全的牲畜所有權。這種牧租,實質是牧業生產中的地租。牧主階級中只有少數人是從牧農階級中上升來的,很多是農奴主及其代理人兼做牧主,因而西藏的牧主經濟仍是僧俗農奴主對牧奴的封建剝削。

人身依附關係

西藏農奴主對土地的佔有以及對其他重要生產資料的壟斷,是他們殘酷剝削農奴的基礎,也是強制農奴人身依附於農奴主的重要條件。早在17世紀後半期達賴五世頒發的封地文書即明確規定:人(農奴)和水、草、森林,是跟隨土地一併封給農奴主的。農奴主不僅可以隨意將農奴出賣、抵押、轉讓,甚至用暴力鎮壓農奴,農奴因受酷刑而傷殘以至死亡者,無計其數。農奴結婚,要先向農奴主送禮。不同領主的男女農奴結婚,更須事先取得領主的同意。嫁出或外贅的農奴,要向領主交納一筆名為“本卓”的贖身費,方能婚配。有的農奴主為防止農奴減少,嫁出或外贅一個農奴,要由對方農奴主以男換男、女換女的原則,換進一個農奴。如農奴年齡懸殊或勞動力強弱不相等,則由一方補貼牲畜以彌補另一方的損失。有的在婚嫁時規定,男女雙方的領屬關係不變,將來生男孩歸男方領生,生女孩歸女方領主。農奴婚後如逃跑,其財產由雙方領主瓜分。

農奴主還強迫一部分忘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6724.html' target='_blank' >粗苯遊渲Р睢⑹粲詼亞畹燃兜吶┡贍墒坎壞鵲娜艘鬯埃ú賾鋶啤懊灼謾保員硎救鬆硪欄焦叵怠=扇艘鬯暗吶┡梢猿鍪窘傷捌局ね獬瞿鄙槐豢醋魈油齷АS行┩饊優┡瘓鋇毓俑⑾鄭慘黃冉贍扇艘鬯埃⑿碌娜鬆硪欄焦叵怠Ⅻ/p>

封建地租與高利貸

在西藏農奴制社會中,封建地租的基本形式是勞役地租。農奴主一般把土地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莊園的自營地,另一部分是以奴役性的條件分給農奴耕種的“份地”。農奴為了領得“份地”而投在農奴主自營地上的剩餘勞動,構成了勞役地租。勞役地租是封建地租的最簡單、最原始的形式。西藏的農奴每年要以三分之二的時間,自帶農具、口糧,在農奴主的自營地上無償服勞役,而且是在農奴主代理人和監工、打手們的皮鞭和棍棒下進行的。除了勞役地租,還有勞役、實物、貨幣三者兼有,而以勞役為主的混合地租。

地租形式的不同,反映了農奴使用份地情況的不同。農奴使用的份地,大致可分為兩種:

(1)由堆窮向農奴主莊園自營地支差的份地,即“內差”份地,是典型的勞役地租。

(2)由差巴向地方政府支差的份地,即“外差”或“差崗”份地。外差系以勞役地租為主,兼有實物和貨幣的混合地租。一戶堆窮種10克左右的份地,一年約支內差360日。 根據自營地的收穫(剩餘產品)和份地的收穫(必要產品)大致計算內差的剝削率,平均約為70%以上。 差巴所支付的外差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為“崗卓拉頓”,意為腿跑手繳,即差巴要給地方政府支應運輸、建築、雜役、實物(包括貨幣)等差。領種地方政府一個差崗份地(面積約在30~60克之間)每年所受的剝削,一般也在收成的70%左右。另一部分為專支地方政府兵差的份地,藏語稱“瑪崗”。種一個瑪崗地的差巴,要用一個半人去服兵役,並供給這一個半兵員的口糧和衣著,再加上其他勒索,剝削率也常在70%左右。

在牧區,“牧租”藏語稱“協”,又稱“其約節約”,意為“有生有死”。即牧奴繁殖的幼畜全歸出租牲畜的“協”主(牲畜如屬意外死亡,可不負責賠償),然後根據牲畜頭數繳納酥油、畜毛等作為牧租,剝削率約在50%以上。

牧區還有一種 “不生不死制”,藏語稱 “節美其美”。其實質不是牧租,而是三大領主對牧奴的敲詐勒索。三大領主將一些老弱牲畜強放給牧奴,長期按出租時的牲畜頭數計租,而這些牲畜死亡率極高,很少能繁殖幼畜;有的則強行放給少量貨幣折作牲畜,而租額卻世代不變,剝削率遠較“有生有死”製為高。

西藏的農奴主都放債,債利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原西藏地方政府的年收入,約有10%來自債利;以寺院農奴主放債最多,約佔西藏放債總額的80%。農奴借債前,要先向債主送禮;有時債主還要借債人交出抵押品,或規定幾家聯保聯坐,一旦借債人破產或逃亡,債務就落在幾家聯保戶頭上。除通常借債外,還有強迫借債,即債主強迫把債務攤派給農奴。多半是強行放給鹽、茶,收回的是糧食或土特產;有的寺院農奴主還硬說給農奴唸了經,然後折充債務,迫使農奴還債。西藏的農奴90%以上欠債。子孫債、聯保債以及本人欠下的債,多得連農奴自己也說不清。往往是舊債未清又添新債,債利轉作本金,債務越還越多。

西藏的農奴主階級放債,不是單純為了索取債利,而是為了避免農奴逃亡,把農奴捆在莊園裡,以便長期進行剝削的一種手段。高利貸促進了西藏財富的積累和集中,加速了農奴的貧困化和農奴制的解體過程。

“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

民主改革前,統治西藏絕大部分地區的原西藏地方政府(噶廈),是由封建世俗貴族和僧侶上層聯合專政的“政教合一”政權組織。13世紀中葉,西藏佛教薩迦派受元朝之命掌管西藏地方封建政權後,即開始了西藏全區性的 “政教合一” 制度。14世紀中葉到17世紀中葉,帕竹噶舉派和噶瑪噶舉派相繼掌管或操縱西藏地方封建政權。其後格魯派(黃教)在西藏取得優勢地位。到18世紀中葉,清朝命令七世達賴喇嘛掌政,建立“噶廈”,規定了僧俗官員的品位、職權和名額,確立了進行封建統治的一整套組織,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達到了高度發展的階段。

達賴喇嘛既是西藏的宗教領袖,又是西藏的政治領袖,噶廈的最高領導人,集宗教、政治大權於一身。噶廈原設委員4人,稱噶倫,照例由1名僧官和3名俗官擔任,後來噶廈又增設代理噶倫(噶曹)一職,人數不定,協助噶倫處理政務。噶廈以下設有兩個並列的機關:譯倉和仔康,分別掌管僧官系統和俗官系統的事務。此外,還設有若干管理不同事務的辦事機關,分別由僧俗官員掌管。區域行政機關分為基恰(相當於地區)、宗(相當於縣)兩級,也分別由僧俗官員擔任總管和縣官。

原西藏地方政府雖然分為僧官和俗官兩個系統,但是俗官幾乎全部出身於封建貴族之家,僧官也絕大部分出身於貴族。因此由他們組成的政府實質上是封建貴族專政的政權組織。

原西藏地方政府為維護統治階級的權益,設定了軍隊、法庭、監獄等統治機構,用以強制農奴階級勞動生產,鎮壓農奴階級的反抗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