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詩別裁集

[拼音]:chuban hetong

[英文]:contract of publication

即由著作人提供作品,由出版人複製發行的合同。它是保證原作品通過印刷、照像、影印等複製方式出版,並實現著作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法律形式。早在歐洲資產階級民主運動中提出天賦人權、言論出版自由口號後,出版權與著作權的概念就相繼出現。作者要求法律保護著作權,出版商也要求改變封建的特許印刷出版制度,通過立法保障他們對作品的出版發行並獲得利益。出版合同的適用範圍日益廣泛。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出版合同往往成為保障出版商獲取鉅額利潤的手段。社會主義國家有計劃地通過訂立出版合同,刊印發行各種作品,在實現國家的宣傳教育工作方針與任務,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同時,保護作者和出版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出版合同依合同內容,有預約合同與正式合同之分。預約合同是在著作人尚未完成作品、甚至還未開始創作的情況下訂立的,屬約稿合同性質,其基本內容是雙方就作品的名稱、內容、字數、交稿日期與方式、違約責任與處理辦法等進行初步商定。正式合同是典型的出版合同,是雙方就作品出版有關的權利、義務作出全面規定。著作人應將作品的出版權轉讓給對方,按約定期限提供作品,保證它的印行。著作人不得將同一作品再行交其他出版單位複製出版。但在出版方不能依合同約定出版或再版作品時則不受此限。出版人應保證作品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日期出版;應尊重作者對出版著作提出的再版、停止印刷或絕版等意見。當前中國關於書籍稿酬的計算,實行出版社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辦法。基本稿酬根據著作的質量分別規定幾種不同的標準。印數稿酬依照基本稿酬總額的百分比支付,低於基本稿酬,實行累進遞減辦法。作品再版時,出版方還要向作者支付印數稿酬。出版方從作者取得著作的出版權後,就可將作品刊印發行,取得經營上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