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貝利克,R.
[拼音]:waihui guanzhi
[英文]:exchange control
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
產生與發展
外匯管制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國際貨幣制度陷於崩潰,美、法、德、意等參戰國都發生了鉅額的國際收支逆差,本幣對外匯率劇烈波動,大量資本外逃。為集中外匯資財進行戰爭,減緩匯率波動及防止本國資本外流,各參戰國在戰時都取消了外匯的自由買賣,禁止黃金輸出,實行了外匯管制。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時期,很多在戰後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又重新實行外匯管制,一些實行金塊和金匯兌本位制的國家也紛紛實行外匯管制。1930年土耳其首先實行外匯管制,1932年,德國、義大利、奧地利、丹麥、阿根廷等20多個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外匯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參戰國立即實行全面嚴格的外匯管制。1940年,在100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11個國家沒有正式實行外匯管制,外匯管制範圍也比以前更為廣泛。戰後初期,西歐各國基於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繼續實行外匯管制。50年代後期,西歐各國經濟有所恢復,國際收支狀況有所改善,從1958年開始,各國不同程度地恢復了貨幣自由兌換,並對國際貿易收支解除外匯管制,但對其他專案的外匯管制仍維持不變。1961年,大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表示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所規定的義務,即避免外匯限制而實行貨幣自由兌換。但時至90年代,絕大多數國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即使名義上完全取消了外匯管制的國家,仍時常對居民的非貿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資本專案收支實行間接的限制。
管制機構
一般由政府授權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另外成立專門機構作為執行外匯管制的機構。如1939年英國實施外匯管制後指定英國財政部為決定外匯政策的權力機構,英格蘭銀行代表財政部執行外匯管制的具體措施,日本由大藏省負責外匯管制工作;義大利設立了外匯管制的專門機構──外匯管制局。除官方機構外,有些國家還由其中央銀行指定一些大商業銀行作為經營外匯業務的指定銀行,並按外匯管制法令集中辦理一切外匯業務。
管制物件
分為對人和對物兩種。對人包括對法人和自然人。根據法人和自然人在外匯管制國家內外的不同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對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匯管制待遇不同。由於居民的外匯支出涉及到居住國的國際收支問題,故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的管制則較寬。對物的管制主要涉及到國際支付手段如貨幣、鑄幣、黃金、有價證券和票據等。
管制範圍
一般對貿易外匯的收支、非貿易外匯的收支、資本輸出入、銀行帳戶存款和匯率採取一定的管制。外匯管制的地區一般以本國為限,但在相當一段歷史時期內,一些宗主國外匯管制的地區是以其所組織的貨幣區如英鎊區、法郎區等為限,在貨幣區內辦理外匯收支和國際結算基本自由,對貨幣區外則進行外匯管制。
管制辦法
①貿易外匯管制,一般採取頒發進出口許可證、進口存款預交制、出口外匯結售等辦法。主要內容是規定出口商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出口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以便政府集中外匯收入,統一使用;對進口所需外匯須向管理當局申請,批准後才能售給,或者在進口某項商品時需向指定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貨款,但銀行不付利息。
(2)非貿易外匯管制,分為進出口貿易從屬費用和除貿易收支、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外匯收支兩部分。對貿易從屬費用如運費、保險費及佣金等基本按貿易外匯管制辦法處理;對其他非貿易外匯,則採取許可證制、課稅、規定購買非貿易外匯的間隔時間和控制對外支付時間等。
(3)資本輸出入管制,措施有:規定銀行吸收國外存款需繳納定額保證金,限制本國企業向國外借款,規定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有價證券,徵收利息平衡稅和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限額等。
(4)匯率管制,有兩種辦法,一種是間接管制,主要採用外匯平準基金或其他外匯穩定緩衝政策,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以穩定匯率或使匯率按希望的方向和幅度上下浮動;另一種是直接控制,主要是規定各項外匯收支按何種匯率結匯等。直接控制的辦法包括單一的固定匯率制、復匯率制和釘住的管理浮動匯率制。其中,復匯率制又包括固定的差別匯率、外匯轉移證制度和官方匯率—自由匯率混合使用制度。固定的差別匯率是外匯管制機構根據不同管制物件規定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不同匯率,鼓勵或限制外匯來源和需要;外匯轉移證制度規定,出口商向中央銀行結售外匯時,除按匯率取得本幣外,還可獲得可在自由市場出售的外匯轉移證,這實際上是對出口商按官方匯率結匯的一種補貼,即變相的出口優待匯率和進口較高匯率;官方匯率—自由匯率混合使用制度事實上是一種隱蔽的復匯率制,它規定對某些外匯需求者不按官方匯率供給外匯,而由其在自由市場購入,對某些外匯收入者,允許其在自由市場按市場匯率出售外匯。有些國家對進口商或其他外匯需求者供應外匯時,常徵收外匯稅,實際上等於提高了官方匯率,至於單一的固定匯率制和釘住的管理浮動匯率制,也是通過對外匯的收支進行某種程度的控制以穩定匯率。
管制型別
根據外匯管制內容和嚴格程度的不同一般分為三種類型:
(1)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的典型特徵是外匯極端缺乏,經濟不發達或對外貿易落後,如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和實行中央計劃經濟的國家。
(2)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對非居民辦理經常專案外匯支付不加管制,但對資本專案卻加以限制。如一些發達國家或開放度較高的發展中國家。
(3)名義上取消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截至1991年,這一型別國家有20多個,主要是工業發達國家和石油輸出國。
利弊
實施外匯管制的有利方面在於,政府能通過一定的管制措施來實現本國國際收支平衡、匯率穩定、獎出限入和穩定國內物價等政策目標。其弊端在於,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由於人為地規定匯率或設定其他障礙,不僅造成國內價格扭曲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礙國際經濟的正常往來。一般情況是,發展中國家為振興民族經濟,多主張採取外匯管制,而發達國家則更趨向於完全取消外匯管制。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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