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突圍
[拼音]:Zhen
宋以前指軍事據點,後代有時沿襲,亦具有明顯的軍事意義;宋以後主要指縣城以下鄉村以上設有稅收等機構的商業居住區。鎮,有憑藉威勢以懾服之意。用於軍事方面,則始於漢魏之際。曹操以諸將軍使持節戍守方面,或稱“屯”,或稱“鎮”。如建安中曹仁行徵南將軍,假節,屯樊(今湖北襄樊市),鎮荊州。而後逐漸將出任都督者一概稱之為“鎮”或“出鎮”。西晉重用宗室諸王,以諸王鎮鄴,許昌、長安等軍事要衝,這些要衝又轉稱為“重鎮”。但當時鎮尚是泛稱,並未成為獨立的一級軍事據點或行政區劃。
北魏都於平城時,為抵禦柔然侵擾,在北方沿邊地區設定軍鎮,是為鎮成為獨立行政區劃之始。北魏比較重要的鎮有御夷、懷荒、柔玄、懷冥、武川、懷朔、沃野、薄骨律、高平、鄯善、敦煌、焉耆等。鎮的最高長官為鎮都大將,統兵防禦,主管城隍、倉庫等,秩品雖同於刺史,然因獨領一方,兵權在握,故又重於刺史。北魏遷都洛陽後,柔然衰落,諸鎮遂失去了抵禦外敵、遮蔽京城的作用,不再為人所重。鎮將、鎮兵和鎮民的地位急劇下降,最終爆發了反對北魏統治的六鎮起義。鎮亦旋即撤銷。
唐初,在邊地設定鎮戍。鎮戍兵力少,往往廢置無常,不利於防邊戍守。於是在鎮戍的基礎上逐漸出現了屯兵多且又有長期駐地的軍鎮,如安西四鎮、范陽鎮、平盧鎮等。節度使轄制軍鎮,或一或二,多者達四鎮,故又稱“節鎮”。後安祿山、史思明以節鎮身分發動叛亂,唐王朝又在內地相繼設鎮,意在藩衛朝廷。結果事與願違,反而在平定安史之亂後又出現了藩鎮割據的局面。
宋太祖趙匡胤建立北宋政局後,有鑑於藩鎮之弊,遂去軍鎮,奪節度使兵權。有宋一代,鎮已基本上不具備軍事據點的意義,而主要是從事貨物貿易的商業居民區。
宋代鎮市激增,主要原因在於商品經濟、鄉村集市貿易的發展。宋代對於一些商業居民點,戶口雖不及縣,但能夠徵收商稅和酒稅,即可置鎮。宋代各鎮設定監官,謂之“監鎮”,雖也掌管“巡邏盜竊及火禁之事”,但徵稅榷酤則是監鎮的主要職責。北宋一代上升為鎮的共一百零六個,絕大多數是來自擁有上千家或幾千家的商業繁盛的村市、草市、墟市和在交通要道上的驛傳。其中四十個又分佈在京東東路、京東西路經濟發展的地區。據《元豐九域志》記載,宋神宗元豐年間(1078~1085),全國鎮市達一千九百個以上,南方各路約一千三百個,其中以兩浙、兩淮、江東、福建等路較多,而梓州一路則有三百個以上。從這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各地商品經濟發展的一般狀況及其間的差距。鎮一般都設官徵稅,個別不設官的,則將稅“賣撲”給私人承包。各鎮之間的發展也很不平衡,有的鎮在經濟上、財政上的地位,還超過它所隸屬的縣。全國有十多個鎮的稅收超過萬貫以上,高的達兩萬八千多貫。密州板橋鎮(今山東膠縣)、華亭縣青龍鎮(今上海市青浦縣境)為海舶會集的港口,北宋和南宋分別在這兩個鎮上設市舶司。少數的鎮上升為縣或監。鎮和市的稅收,在全國商稅總收入中佔不小的比重。它反映了宋代鄉村居民同市場的聯絡較前代已大為加強。
明清時期,沿襲宋制,“設官將防遏者謂之鎮”。鎮上一般駐有行政官吏,如巡檢司、稅課局、鹽課司等。一些鎮仍是以其在軍事上的重要性和地主官僚的聚居而著稱。隨著商品經濟的繁榮,鎮也進入了大發展的階段。除宋、元時舊有的鎮外,在江南、東南沿海、運河沿岸出現了一批新型的鎮。這些鎮既有直接設定的,也有從市上升而來的。明嘉靖年間,上海地區有三十四個鎮,明末達到五十五個,清代前期,又新增加了三十三個鎮。自明代就以工商業發達聞名的震澤鎮,在清雍正二年(1724)升格為縣。鎮的規模也不斷擴大。明末清初,吳江縣盛澤鎮有五六萬戶,湖州雙林鎮有一萬六千餘戶。有幾千戶的鎮更是不計其數。在新增加的城鎮人口中,多數是外來商賈、小手工藝者和流民。有些流民已成為受僱於他人的手工業工人。明代中葉以後,鎮的發展呈現專業化的傾向。一批以從事絲織業、棉紡織業、繅絲業、榨油業、製陶業、鐵器業生產為主的市鎮出現了。由於分工的關係,在鎮與鎮及鎮與市之間建立了一定的聯絡,初步形成了較為發達的市鎮體系和地區性的市場。鎮成為地區性的商業、交通運輸業和手工業的中心。店鋪、作坊、牙行林立,各類服務性、娛樂性的行業也有較大發展,市鎮生活的寄生性日趨明顯。另一方面,鎮的發展並不平衡,直到鴉片戰爭以前,在全國內地廣大地區,鎮的發展速度比較緩慢。
參考書目
李春棠:《宋代小市場的勃興及其主要歷史價值》,《河南師院學報》1983年第1期。
戴靜華:《關於宋代鎮市的幾個問題》,《宋史研究論文集》,河南人民出版社,鄭州,1984。
陳振:《關於宋代鎮的幾個問題》,《中州學刊》1983年第3期。
翦伯贊主編:《中國史綱要》第8章,人民出版社,北京,1979。
杜黎:《鴉片戰爭前蘇鬆地區棉紡織生產中商品經濟的發展》,《學術月刊》1963年第3期。
樊樹志:《明代江南市鎮研究》,《明史研究論叢》第2輯,江蘇人民出版社,南京,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