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

[拼音]:nanfei zhongzu gelifa

[英文]:South African apartheid laws

泛指南非制定的100多項種族歧視法令,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

(1)《種族分割槽隔離法》,又稱《集團住區法》,1950年5月通過,1951年3月施行。該法規定將南非居民區別為白人和非白人(包括有色人種和當地黑人),劃區居住。非白人被驅趕到 100多塊分散、貧瘠和狹小的“特定住區”(或稱“保留地”)居住。佔南非居民 4/5的非白人被圈住在佔12.6%的土地上;而佔南非居民不到1/5的白人,卻佔據87.4%的土地,包括重要城市、港口、工業區以及肥沃耕地。非白人不得進入白人居住區、劇場、電影院、旅館和餐廳,不得與白人同車、同坐一椅、同葬一墓地。

(2)《通行證法》,1952年在已頒佈的各種通行證法令的基礎上修改制定,規定非白人均須攜帶“參考簿”,即變相的通行證,內容包括身份證、照片、納稅收據,並且載明其個人特徵、所屬種族和僱主姓名等。領取“參考簿”須留手印,供隨時檢查和核對。此項法令完全剝奪了非白人的行動自由。

(3)《班圖自治法》,1959年6月制定,規定南非黑人在“保留地”按部族分治,建立9個由白人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所謂“班圖斯坦”自治區(意為非洲南半部班圖人家園);1962年制定“班圖斯坦計劃”;1974年又將班圖斯坦改稱為“黑人家園”,許諾通過成立“地方當局”、“立法議會”、“自治政府”和“黑人家園”等 4個步驟給予黑人以“獨立”。1976年和1977年白人政府先後宣佈特蘭斯凱和博普塔茨瓦納兩地實行所謂“獨立”,建立繼續受白人剝削和壓迫的、貧困不堪的“獨立國家”,企圖以此掩蓋其種族隔離政策的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