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程式與仲裁申請書寫作格式

行政仲裁程式與仲裁申請書寫作格式

  仲裁程式

  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第二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 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 ,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 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 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 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二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任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 仲裁活動。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 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

  寫作格式

  (一)標題

  首頁居中寫“仲裁申請書”

  (二)當事人基本情況

  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電話等。

  (三)案由

  概括寫明因為何事申請仲裁。

  (四)仲裁請求

  寫明申請仲裁的具體事項、要求達到的最終目的。

  (五)事實和理由

  要求概括敘述經濟糾紛的事實經過,說明請求仲裁的法律依據,指出有關證據、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

  (六)尾部

  尾部的內容包括:呈送仲裁機構名稱,按信函格式寫“此致”“×××仲裁委員會”;署名、簽章和日期;

  附件包括:(1)本仲裁申請書×份;(2)書證×份;(3)物證×份;(4)證人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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