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始體

[拼音]:bingyi zhidu

[英文]:system of military service

國家關於公民參加武裝組織或在武裝組織之外承擔軍事任務、接受軍事訓練的制度。主要包括公民在軍隊中服現役,在軍隊外服預備役,以及在校學生接受軍事訓練等方面的有關規程。兵役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軍事制度,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國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頒佈實施。它對於保障軍隊現役兵員的更替和後備兵員的儲備,加強國家武裝力量建設,建立戰時兵員動員基礎,具有重大意義。

兵役制度隨著國家及其軍隊的形成而產生,又隨著國家的經濟狀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發展變化。

中國曆代的兵役制度

中國歷史上曾實行過多種兵役制度。

夏、商、西周時期,士卒由奴隸主和平民充任,奴隸不能服兵役,只能隨軍服雜役。卜辭中“登人三千”、“登人五千”等,是商朝在戰時召集兵員出征的記錄。據《周禮》,西周時服兵役者有“正卒”(正式兵役)和“羨卒”(後備兵役)之分。春秋中、後期,逐步允許奴隸從軍和充當甲士,並已出現郡縣徵兵制。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為進行兼併戰爭,競相擴編常備軍,普遍實行郡縣徵兵制。秦國規定凡17歲的男子須向官府登記,稱為“傅”。傅籍後,從23歲起,守衛京師一年稱“正卒”;守衛邊防一年,稱“戍卒”。據《睡虎地秦墓竹簡》,實際上有的男子15歲就傅籍,隨時準備應召入伍。此外,魏、齊、秦等國還考選招募勇士從軍。

秦、漢時期,主要實行郡縣徵兵制。秦朝沿襲前制,更趨完善。西漢初年,凡20歲的男子都要向官府登記,從23歲起服兵役兩年:一年在本郡縣服役,學習騎、射等軍事技術,稱“正卒”;一年守衛京師或戍守邊郡,稱“衛士”或“戍卒”。另一說認為,服這兩年兵役統稱“正卒”。服役期滿轉為後備兵,隨時準備應徵,至56歲免役。漢武帝時,除實行徵兵制外,兼行募兵制,招募善騎射的壯丁從軍。

三國初期,主要實行募兵制。後因戰爭頻繁,人口減少,募兵困難,改行世兵制。士兵之家列為兵戶。兵戶世代出兵,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兩晉時期盛行這種制度。

隋、唐這兩朝前期,主要實行府兵制。此制始於西魏,至隋、唐逐漸完善。唐朝府兵3年簡點一次。“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議·擅興》)。一般21歲入軍,61歲出軍。府兵由設定在各地的軍府管理,平時散居務農,農隙訓練,並輪番宿衛京師或戍守邊防;戰時領命出征。出征時,自備兵器、口糧;戰爭結束,“兵散於府,將歸於朝”。唐初,府兵社會地位較高,可免除賦役,征戰有功者可得勳級,死亡者家屬可受撫卹。高宗顯慶五年(660)以後,由於均田制的破壞,優待辦法被取消,府兵社會地位下降,導致大批逃亡。玄宗開元十年(722)起,“召募壯士充宿衛”,逐步改為主要實行募兵制。

宋朝,盛行募兵制。對應召者,根據身長、體魄及技巧等條件確定等級。凡“亢健”者,編入朝廷直接統轄的禁兵,“短弱者”編入隸屬地方州府的廂兵。邊境地區的蕃兵,由當地部族組成。就地執行戍守任務的鄉兵(民兵),由按戶籍抽調的壯丁或招募土民組成。

元朝和明、清朝前、中期,主要實行世兵制。元初,規定15歲以上、70歲以下的蒙古族男子“盡僉為兵”。後因兵源不足,又規定漢人20戶出一兵,“丁力強者充軍,弱者出錢”(《元史·兵志》)。凡當過兵或“壯士及有力之家”定為軍戶,世代為兵。明朝前期,各衛所的軍士,少數駐防,多數屯田,農時耕種,農隙訓練,戰時出征。軍士之家列為軍戶,世代服兵役。英宗正統年間,屯田制遭破壞,軍士大量逃亡,改為主要實行募兵制。清朝,凡16歲以上的八旗子弟,“人盡為兵”,世代相襲。清末,編練新軍,招募兵員,士兵在常備軍中服現役3年後,轉為續備軍和後備軍。

中華民國初年,主要實行募兵制。1933年6月,南京國民黨政府曾頒佈兵役法,規定實行徵兵制。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行的兵役制度

在歷次革命戰爭時期,一直實行志願兵役制。參加武裝組織的人出於政治覺悟和民族大義,不計物質報酬,英勇戰鬥。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工人、農民加入中國工農紅軍“實行絕對的自願制”。紅軍的兵員補充,一般採用由鄉赤衛隊、區赤衛大隊、縣赤衛總隊、地方紅軍直至正規紅軍逐步升級的辦法進行。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工農群眾自覺自願地參加人民軍隊和民兵。民兵既是配合軍隊作戰的有力助手,又是保障軍隊兵員補充的巨大源泉。這種建立在動員和武裝人民群眾基礎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對於壯大人民武裝力量,開展人民戰爭,取得革命戰爭的勝利,發揮了重大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繼續實行志願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經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制。1978年3月7日,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頒佈《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改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5月31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頒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

外國的兵役制度

世界上許多國家也曾採用過多種不同的兵役制度。古希臘、古羅馬規定,凡自由民出身的成年男子都必須服兵役,平時務農,戰時出征,戰後歸農。F.恩格斯稱之為“民軍制度”。16世紀,法、德、意、西班牙等國盛行募兵制。1793年8月,法國國民公會頒佈法令,實行普遍徵兵制,強行徵集18~40歲的公民,首先是18~25歲的獨身和無子女的公民服兵役。1813年,普魯士也實行普遍徵兵制,規定20~40歲的男子必須先在常備軍中服現役 3年,然後轉入後備軍,隨時準備應召歸隊。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國家都根據其國情和戰略要求不斷改革和完善兵役制度。蘇聯、南斯拉夫、羅馬尼亞、埃及等許多國家實行義務兵役制;美、英等國平時實行募兵制,並堅持兵役登記制度,戰時實行徵兵制;聯邦德國、法國、墨西哥等一些國家實行徵兵和募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當今世界各國都重視保障軍隊兵員的正常補充、更新,並通過超期服役、志願兵、准尉等制度,保留充足的技術骨幹,以保持軍隊的戰鬥力;不斷改進和健全預備役制度,儲備大量經過訓練的後備兵員,完善動員體制,以適應戰時快速動員的需要;維護軍人應有的社會地位,健全優待撫卹制度,以激發公民服兵役的積極性和勇敢戰鬥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