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補償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同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會與勞動者約定過一段時間後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而且所籤的合同期限會包含前段未籤合同的時間。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補籤勞動合同文章,歡迎參考閱讀。

  一、補籤勞動合同是否要給予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 10 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 勞動關係自 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 6、7 條則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 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 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 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二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應並列承擔的責任。

  1、“公司要補籤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籤之前扣除一個月後,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籤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逾期不籤,勞動關係自動終止”。送達本人並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後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後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願在公司乾的員工不會不籤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籤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並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籤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後與其終止勞動關係!

  二、補籤勞動合同是否字元雙倍工資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補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只要未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3、補籤勞動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1補籤後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2補籤後的勞動合同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這種情況下的補籤,理論上視為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

  4、補籤勞動合同後可要求補償嗎?

  5、補籤勞動合同也要付雙倍工資

  6、補籤勞動合同,單位須付雙薪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籤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並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籤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註明補籤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後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後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可見,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的方式並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