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法上的一個重大問題,那你知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出什麼賠償嗎?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或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個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若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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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勞動法》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但根據勞動部1995年223號《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

  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錄用人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所以,你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按法律規定賠償企業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