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訓的侷限有哪些

  一、主觀推測,沒有佐證。早期的聲訓大多隻是用音同、音近、音轉來解釋詞義,探索詞的命名意義,但這些解釋、探索有很多穿鑿附會的成分。例如:波,水質皮。坡,土之皮。由於古代的門第觀念森嚴,門閥之爭嚴重學生都排擠別人的觀點,難免會訛誤,有時出現同一個詞,所用的音近音同字是不確定的,加之沒有辯證,無法讓人辨別真偽,定奪是非。如劉熙的《釋名》:“山,產也,產萬物。”

  二、曲解“音近義通”現象,任意擴大聲訓範圍。從漢語的實際情況來看,音近義通或某音表某義是實際存在的語言現象,但必須是在同根詞或是在同源詞的前提下,否則,即便是同音字,也不可能出現音近義通的現象。如《莊子·逍遙遊》:“猶時女也。”司馬彪:“時女,猶處女也。”

  三、不明音義關係,鼓吹“聲象乎義“的學說,而違背了語言的社會約定性。聲象乎義的首創者是清代學者鄒伯奇“聲象乎義者,以脣舌口氣象之。”

  聲訓是重要的訓詁方法,為後代的詞源學、語源學提供了大量的資料,它的作用和歷史地位不可小覷。同時,在運用聲訓進行訓詁時,也要注重文獻的考證,將聲訓與形訓、義訓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