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顧問合同2

  公司法律顧問合同範文三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需要,並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 特別條款

  1.1. 法務服務範圍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承擔其法務服務任務,為甲方經營,管理活動提供法律幫助,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法務服務範圍為

  1 為公司經營及管理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

  2 對公司運作和發展方向的決策提供法律建議

  3 對公司運作和發展方向的決策提供指導意見

  4 對公司專項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

  5 為公司專門性事務對外簽發律師函

  6 對公司有關事項進行律師見證

  7 提供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法律資訊

  8 從法律角度為公司管理進行構架的設計

  9 幫助公司構建經營管理法律風險防範體系

  10 參與公司治理及起草公司章程,股東會協議,董事會規則等檔案

  11 制定公司常用合同範本,對公司簽訂的合同進行稽核,把關

  12 規範公司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修改員工就業規則,崗位職責等檔案,對工資結構進行合法調整

  13 制定公司債權回收方案,並組織實施

  14 對公司管理人員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培訓

  15 對公司的合作伙伴,客戶進行信用調查

  16 代為商務調查,對相關的房地產,公司,金融,智慧財產權,貿易,合作等所涉及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及合法性進行調查,出具調查報告

  17 參與公司對外商業專案

  1.2. 法務服務費及服務方式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年法務服務費總額為 元人民幣。分十二個月支付,具體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見薪資制度乙方不佔用甲方辦公資源,,採用不定時工作方式,每月至少到甲方辦公地一次,甲方有事可隨時通知乙方。

  1.3.其他費用

  乙方在辦理案件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並不包含在上述法務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雙方就以下費用的收費標準約定數目或按照實際消費為準。

  1 電信及郵遞費用

  2 影印費用

  3 差旅費

  4 其他費用

  1.4.服務期限

  雙方約定服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1.5.聯絡資訊

  有關甲方和乙方的聯絡資訊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聯絡人: 聯絡人:

  電話: 電話:

  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

  1.6.其他約定

  除由上述特別條款的約定和以下一般條款的約定外,雙方補充如下協議:

  二 一般條款

  2.1.生效條件

  本協議在雙方簽署後生效。協議生效前。法務人員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法務服務。甲方已有的法律糾紛,乙方可以參照本協議提供法務服務,其所需費用需另行支付。

  2.2.乙方的義務

  乙方在為甲方提供法務服務時,承擔以下義務:

  1 乙方必須遵守法務人員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

  2 乙方應當勤勉盡責,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3 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4 乙方無權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5 乙方就本協議約定的法務費和其他費用以外,無權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項。但是如有法務人員代繳代付予其他機構的費用除外

  6 乙方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7 乙方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

  2.3.甲方的義務

  甲方承擔以下的義務:

  1 與乙方的其他法務人員誠實合作,向乙方及其他法務人員如實提供與法務服務有關的資料資訊,如實陳述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2 如與法務服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或法務人員;

  3 如果甲方變更聯絡資訊,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及其法務人員;

  4 按照約定支付法務服務費和其他費用;

  5 無論何種情況,甲方向乙方及法務人員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

  2.4.保密

  1乙方對甲方的相關資訊及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檔案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甲方祕密”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祕密。

  2乙方和甲方另簽訂的有保密協議的,應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為準。

  2.5.其他法律事務

  乙方均無義務代理甲方處理本協議約定的法務服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務。甲方如確有需要乙方及其法務人員提供有關啊法律事務服務的,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法務服務委託協議。

  2.6.法律意見

  乙方及其法務人員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僅供參考企業領導決策參考。

  2.7.完整的協議

  本協議作為乙方和甲方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活書面約定。

  2.8.協議的可分性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2.9.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甲方理解並承諾,如果甲方希望獲得本協議約定服務範圍以外的法務服務,應當與乙方另行簽訂法務服務委託協議。

  2.10.爭議的解決

  雙方同意,有關本協議簽訂,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和調節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種菜委員會提出仲裁。仲裁依據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的最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三 終止勞動合同

  3.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7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3.3.簽署

  本協議由乙方和甲方共同簽署。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簽字並蓋章。代理人簽字的,需提供授權委託手續。

  3.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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