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江門市社保政策有什麼變化

  社會保險,一直就是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所以每次過家釋出了什麼有關於社保的各種政策總是會引起一大批的網友討論與關注,在近幾天,廣東江門市的社會保險政策的社保證政策檔案新鮮出爐,下面小編來告訴大家。

  江門市社保政策變化①江門市首批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公佈

  一、政策檔案:《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公佈江門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首批名單的通知》

  二、實施時間:2016年2月1日起

  三、主要內容:

  一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待遇

  從2016年2月1日起,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參保人已辦理就醫確認手續並且在就醫確認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其生育醫療費用由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屬參保人個人支付部分,由個人支付。

  二生育保險報銷過渡期結束前後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銜接

  12016年2月1日前已分娩或已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參保人,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按過渡期的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22016年2月1日前已懷孕未分娩的參保人,按本通知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其中2016年2月1日前的產前檢查費用,按過渡期的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參保人2016年2月1日後辦理了就醫確認手續且直接結算的生育醫療費用,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均按產前檢查和住院相應規定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定額結算標準結算。

  相關連結:生育醫療費用可直接結算!江門市首批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公佈

  江門市社保政策變化②江門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和繳費率暫緩調整

  一、政策檔案:《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暫緩調整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和繳費率的通知》

  二、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主要內容: 於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暫緩調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及繳費率。

  一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下限為2408元,上限為7224元。

  繳費比例:一是以單位參保的,單位按繳費工資的6.5%繳納,個人按繳費工資的2%繳納;二是以個人身份含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個人按最低繳費工資的8.5%繳納;三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個人按最低繳費工資的6.5%繳納。

  二該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政策施行期滿後,將結合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研究是否進行調整。

  江門市社保政策變化③江門市下呼叫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一、政策檔案:《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財政局 地方稅務局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費率優惠政策的通知》

  二、實施時間: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三、主要內容:

  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江門市所有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將在2015年社保年度原執行工傷保險費率的基礎上統一下調0.05%,即:

  一類行業單位費率由0.5%調整為0.45%;

  二類行業單位費率由0.7%、0.8%、0.9%、1.0%、1.1%、1.2%、1.3% 分別調整為0.65%、0.75%、0.85%、0.95%、1.05%、1.15%、1.25%;

  三類行業單位費率由1.05%、1.2%、1.35%、1.5%、1.65%、1.8%、1.95%分別調整為1.0%、1.15%、1.3%、1.45%、1.6%、1.75%、1.9%。

  用人單位10月、11月多徵收部分的工傷保險費將由社保徵收機構作退費處理,工傷保險費率在調整期間,工傷保險繳費工資上下限仍按照我市社保年度內原規定執行。

  江門市社保政策變化④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實施協議管理

  一、政策檔案:《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二、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起

  三、主要內容:

  從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的“兩定”資格審查,願意承擔我市醫療保險服務的各類依法設立的醫藥機構,均可根據醫療保險醫藥服務的需要和條件,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願向屬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屬地社保經辦機構嚴格按《指導意見》和我市定點醫藥機構確定工作流程的規定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範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報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事務局,下同備案,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彙總後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佈。

  協議管理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含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條件分別按照《關於印發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關於印發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關於印發江門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工作的意見》、《關於印發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的通知》、《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江門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就醫管理暫行辦法》和《印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職工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規定的申請條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