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選擇權交易概念
期貨選擇權交易的概念:期貨選擇權,簡稱期權,是指具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照事先確定的履約價格,購買或賣出一定商品或股票的權利。
期權交易即把“權利”作為可自由買賣的商品,通過買賣期權合約來進行。期權合約是期權交易雙方確定交易關係的正式法律檔案,也是經標準化的了的契約。期貨知識中顯示:期權合約的內容一般包括賣方、買方、敲定價格、通知日和到期日等,期權合約的唯一變數是期權價格***權利金***。
期權交易的買方在支付權利金後,即擁有一種未來買賣某商品合約的權利,買方不承擔任何義務和責任。買進期權的好處是:
***1***風險有限且可預測;
***2***能夠在不利的市場條件下儲存實力,不至損失過多;
***3***處於保值而不必擔心追加價格變動保證金的地位,可靈活方便地在一個多變的市場上從事交易。買進期權的最大可能虧損是支付的權利金。
期權交易的賣方通過賣出期權合約賺取權利金,並在買方要求行使權利時負有履約義務、在期權交易中,賣出期權所面臨的風險與期貨市場參與者同樣大。期權買方不需要開設保證金帳戶,而賣方***不論是看漲期權還是看跌期權***必須存入一筆保證金以表明其具有完成履約義務的能力、
敲定價格是期權購買者得以按照看漲期權或看跌期權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相關期貨合約的價格。
通知日是期權買方在決定履行期權合約所規定的某項商品的買賣時,應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之前預先通知賣方,以便賣方有充足時間作好履約準備。到期日是期權合約的最終有效日期。超過這一天,期權合約自動作廢,在此之前已做通知的,應在這一天交割。
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都是為了在防止市場出現不利於交易者逆轉時提供最大限度的價格保護。但是,期權交易和期貨交易還是有區別的。
1、期權交易者不必像期貨交易那樣被侷限在某一具體的最低價和最高價格上,而是可以利用市場趨勢而隨時決定是否履行合約。
2、期權交易只是付出一定的權利金取得買或賣一定數量的商品的權利,交易雙方都無義務保證合約的履行。期權合約是單向合約,可以在交易確立後的任何時點上拋棄該合約,而期貨合約是雙向合約,一旦多頭或空頭地位確立後,交易的雙方即承擔其到期交割的義務。如果不願意交割,則必須在有效的交易日內補回或丟擲原先的買或賣的地位,即買賣對衝。
3、期權交易雙方在確定交易地位之前,必須支付一定數量的權利金***premium類似於保證金***。期權交易雙方確立交易地位即有權在合約期滿前要求交割。如果當時市況對買方或賣方不利,任何一方都可自動放棄其地位,而損失其所支付的權利金,而由獲利的一方收取。因此,期權交易的最大虧損僅是最初支付的權利金,絕無追加義務。期貨合約則基於保護交易者的立場,要求交易雙方支付原始的保證金,在交易期間又根據交易者的浮動虧損要求追加保證金,以確保交易的信用。
4、一旦看漲期權或看跌期權的買方在某一交易所履行了期權交易合約,交易雙方在期權合約中的交易部位就轉換成相應的、期貨市場交易部位。看漲期權履約後,買方承擔多頭期貨部位,賣方承擔空頭期貨部位;看跌期權履約後,買方承擔空頭期貨部位,賣方承擔多頭期貨部位。
期權交易由來已久,傳統的期權交易主要是用於有關的現貨有價證券,如股票、實貨商品、貴金屬和房地產等買賣的保值手段。而期貨合約的期權交易到1982年才由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首次推出。但期權交易的發展十分迅速,交易商品種類也從有形商品發展到貨幣、各種有價證券及其指數等,範圍十分廣泛,交易方式也日益多樣化,已經成為期貨市場上一個很重要的交易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