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轉貸是什麼意思
銀行轉貸,一般在房地產交易中出現,你們知道什麼是銀行轉貸嗎?下面就讓小編帶你們一起了解一下吧。
銀行轉貸的基本概念
轉貸是指金融機構吸收了存款後再貸給企業。
轉貸的主體必須是是金融機構,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辦理住房貸款的“轉貸”業務的過程是:提出申請,房產評估,銀行審批,簽署合同,登出原抵押,交易過戶,抵押備案,發放貸款。
如果您的房產抵押尚未辦理,則首先要與開發商***擔保人***進行協商,由開發商為受讓方提供新的擔保,同時要與貸款銀行協商,否則開發商將免除擔保責任,而貸款銀行也會因此而拒絕為您轉貸。因為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而購房人一般購買的都是期房,在辦理購房和貸款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因此目前個人購房貸款一般都採取“階段性擔保加抵押貸款”的形式,即在抵押的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前,由開發商為貸款人***購房人***提供擔保,待抵押登記辦理完畢後,開發商擔保終止,購房人以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
如果所購房產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您則無需與開發商協商,在取得貸款銀行的同意後即可進行“轉貸”。
“轉貸”經常會涉及到“高利轉貸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高利轉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較大”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
銀行轉貸的利與弊
目前針對轉貸社會上存在不同看法,自刑法增設高利轉貸罪來,圍繞該罪在犯罪構成方面的爭議一直不斷,有人曾呼籲將高利轉貸合法化。
有業內人士認為,從資金流轉的操作流程上看,信貸活動與其他商品交易活動一樣,本質上是一種資金買賣的行為,利率就是信貸資金的買賣價格,利率高就意味著買入資金的價格高,利率低就意味著買入資金的價格低。由於信貸市場存在著不同的利率,故“低買高賣”的市場法則同樣適用於信貸市場。因此,在信貸領域,所謂高利轉貸,說白了就是指以較低利率買入資金,而後又將資金以較高利率出售給第三人,從中獲取“利差”的行為。所以,該人士認為,在當下社會中,高利轉貸行為已經演變為一種普通的市場行為,不宜繼續犯罪化,而應該通過立法予以廢除。
然而也有人認為,當前存在一些企業打“擦邊球”的現象,即從銀行貸出資金後由於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為閒置資金,為了減少利息損失並獲取一定利益,這些企業就將貸款所得資金借與他人,並收取高額利息。雖然這些企業在貸款時並未有轉貸牟利的目的,但是後來其將貸款擅自借與他人,並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已經和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完全相符,即構成了高利轉貸罪。
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所長杜曉山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轉貸現象在某些地區屢見不鮮,就表明很多銀行貸款用途控制情況不理想,一旦個人轉貸合法化,以目前銀行的貸後管理水平來看,可能會產生很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