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公共基礎知識基本知識
社群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那麼你對社群公共基礎知識瞭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社群公共基礎知識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社群居委會基本知識
1、 社群
社群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目前城市社群的範圍,一般是指經過社群體制改革後作了規模調整的居委會轄區。
2、社群建設
社群建設是對社群工作的總體概括,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依靠社群力量,利用社群資源,強化社群功能,解決社群問題,促進社群政治、經濟、文化、環境協調和健康發展,不斷提高社群成員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過程。3、社群服務
社群服務是在政府的指導和扶植下,發動和組織社群成員,利用和開發社群資源,開展各種福利服務和便民生活服務,以不斷滿足社群成員的生活需求的過程。簡單地說,主要是指社群開展福利服務和便民利民的生活服務的過程。4、弱勢群體
弱勢群體指在經濟、社會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因而存在著種種生活困難的人群,例如,老年人、殘疾人、貧困者等等。
5、社群內單位
社群內單位是對社群地域內的一切單位的總稱,既包括社群地域內的企業單位,又包括事業單位和部隊、機關等等;既包括隸屬於社群的單位,又包括不隸屬於社群的單位;既包括公有制單位,又包括非公有制乃至混合所有制單位。
6、社群中介組織
社群中介組織是指以社群居民不成員,以社群地域為活動範圍,以滿足社群居民的不同需求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參加,介於社群主體組織***社群黨組織和社群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個體之間的組織。如志願者組織、業主委員會、老年協會、婦女協會、讀書會、秧歌隊、攝影協會、書法協會、釣魚協會等等。
7、社群規劃是指對社群建設的總體部署。其目的是有效利用社群資源,協調社群各種社會關係,合理配置生產力,有計劃地發展居民的生活服務設施,提高社群區劃的合理性,從而提高社群整體建設的經濟與社會效益,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社群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8、社群居委會是指黨領導下的社群居民依法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我國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由城市居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援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群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第五條
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根據居民居住狀況,按照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一般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範圍內設立。
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多民族居住地區,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年滿十八週歲的本居住地區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九條
居民會議由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組成。
居民會議可以由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 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居民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採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