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降級處分決定書
當犯錯誤時,相關部門就會對犯錯誤人員作出降級的處分決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篇一
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
任xx,男,漢族,1957年2月出生,陝西西安人,大學文化,無黨派。1982年1月至1984年9月在陝西延安地區交通局工作;1984年9月至1992年9月在陝西省公路局工作;1992年10月至今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工作,現任工程質量監督室監督員。
經局黨組研究決定,20xx年7月10日任巨集因受賄錯誤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任巨集的行政降級處分已於20xx年7月10日到期,在受處分期間,任巨集能改正錯誤,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經局黨組研究,決定按期解除任巨集的行政降級處分。
xx規劃建設局
年11月21日
範文篇二
劉xx,女,漢族,1971年5月出生,山東省日照市人,2005年4月入黨, 1994年7月xx師範學院本科畢業後分配到我校外文系公共外語教研室工作,1996年12月到外語教研部任教,2005年1月聘為副教授。
20xx年劉xx以口頭協定的方式,將其在xx校區的住房***北區32-3-5***擅自出租給繼續教育學院20xx級研究生王青居住。在學校對違規住房進行集中清理期間,未向單位報告,隱瞞其違規出租住房的事實,違反了《曲阜師範大學關於進一步清理違規住房,優化教職工居住環境的意見》***校發[2006] 11號***的規定,在全校造成了不良影響。
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上級和學校檔案規定,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劉佳愛行政降級處分***降低兩個工資檔次***,扣發20xx年校內基本崗位津貼。
年七月六日
範文篇三
孫xx,男,漢族,大學文化程度,xx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參加工作,1978年入黨,1986年1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副場長,1986年7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正科級***,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職。
孫xx,男,漢族,大學文化程度,xx市人,1948年8月14日出生,1968年參加工作,1978年入黨,1986年1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副場長,1986年7月任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正科級***,法人代表。1994年3月免職。
一、xx同志主要錯誤事實
1993年3月1日,孫xx在省民政廳江西溝安置農場擔任場長期間,以江西溝安置農場的名義申請貸款,從共和縣農業銀行江西溝營業所貸款10萬元,貸款理由是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及生產費用。1993年3月1日xx將10萬元貸款的手續辦好後,當日從江西溝營業所436帳戶轉入江西溝安置農場43123帳戶,同日又從安置農場43123帳戶轉入江西溝安置農場駐西寧辦事處的617013帳戶,3月15日孫xx將10萬元貸款私自作主從駐寧辦事處的617013帳戶轉入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xx的437024帳戶,借給xx使用,此款進入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xx的437024帳戶後,xx將這10萬元和自己帳戶上現有的10萬元共20萬元於1993年3月17日從採購站的437024帳戶轉入省民建綜合物貿公司的帳戶用於購買鋼材,因鋼材質量問題雙方沒有成交,省民建物貿公司於1993年4月23日從20萬元中扣除原先與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發生業務時欠款3541元后,將剩餘的196459元轉退給同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xx。1993年5月31日,xx將437024帳戶上的199451.10元轉給了貴德縣物資站駐西寧採購站的437150帳戶,此款用於給貴德縣物資站還債。省民政廳安置農場場長xx在辦理轉帳、借款手續後一直沒有將轉帳支票存根交本場財務人員,財務人員不知道此款去向。直到1994年3月xx離任場長時才將借款給同德物資站的事告訴了後任場長xx,農場財務於1994年3月才作了10萬元的支出帳。1997年8月,此款無法收回。由於貸款期限已到,無法還清共和縣農業銀行10萬元貸款,農行將安置農場訴告法院。共和縣人民法院已將安置農場機械裝置查封,影響收割。後任場長xx從省民政廳借款10萬元還了農行江西溝營業所的貸款,xx於1994年1月1日以同德縣物資站的名義給xx打了一張10萬元的借條,此借款至今未還。
20xx年12月6日共和縣檢察院以挪用公款借給他人使用,屬數額較大,立案偵查,12月13日將xx刑事拘留,12月26日xx被依法逮捕。2002年1月11日取保候審。
20xx年9月23日共和縣檢察院以共檢刑不訴***2002***6號《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xx不起訴。
二、xx同志所犯錯誤的性質
綜上所述,xx同志在安置農場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僅憑個人關係,私自作主將10萬元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及生產費用的貸款挪作他用,借給xx搞營利活動,並且多年不還,犯有挪用公款錯誤。
三、處分決定
xx同志所犯錯誤事實,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錯誤,本應從重處理。鑑於案發前xx積極配合檢察機關,認錯態度較好,並將本金10萬元及利息65494.01元全部退清。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3號令***第六條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監發[1989]24號***第十條第1項規定,經2002年11月29日廳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xx同志行政降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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