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下的拍賣協議無效

  惡意串通行為***maliciouscollaboration***又稱做惡意通謀行為。是指在買賣活動中,雙方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串通掩蓋事實真相,在應價過程中串通一氣,有意壓價,損害委託人的利益。下面由小編為你就案例詳細介紹惡意串通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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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拍賣中惡意串通買房 買賣協議被判無效

  村委會對“五保戶”遺留的房屋進行公開拍賣時,村民李某低價拍得房屋。事後,村委會發現李某在競拍過程中惡意串通,通過給其他拍賣人錢款的方式排除其他競選人競價。村委會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協議無效。昨天記者獲悉,密雲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買賣協議無效。

  案情介紹:

  去年3月10日,平谷區劉家店鎮某村委會對“五保戶”張某去世後遺留的院落進行了公開拍賣,包括李某、張某等人在內的13人蔘與拍賣。在第一輪拍賣過程中,李某出價13萬元,後該次拍賣結果被他人撕毀。第二輪拍賣中僅李某一人出價,後其以3萬元中標,村委會對拍賣結果予以公開確認。

  隨後,村委會發現拍賣過程存在重大缺陷,以拍賣程式不合法為由,通知李某該競拍結果無效。去年3月19日,李某將涉訴房屋拆毀,村委會就此事報警。參與拍賣的郭某、張某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時承認收到李某給付的5000元,要求其不要參與第二輪拍賣。

  法院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村委會採用拍賣的方式對涉訴房屋進行處分,被告李某作為拍賣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參與拍賣。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李某在競拍的過程中,通過給付其他拍賣人錢款的方式,排除其他拍賣人蔘與競價,導致最後其以低價競得涉訴房屋,李某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某村委會的合法利益。

     律師提示: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其中第四種就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無效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對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之一是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導致的無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可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是將惡意串通作為一種認定民事行為無效或認定合同無效的條件來規定的。

  在拍賣實踐中,拍賣當事人惡意串通的情況比較複雜。就本案而言,屬於競買人相互之間的惡意串通的情形。主要表現為拍賣前競買人結成聯盟,一致壓低價格,拍賣後共同分得利益。這種惡意串通損害的是委託人和拍賣人的利益。拍賣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可見,我國拍賣法對本案涉及的惡意串通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本案的拍賣結果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