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離婚賠償條件

  離婚賠償條件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