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協議書範文一則

  繼承,指一個物件直接使用另一物件的屬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職務、頭銜、地位等。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繼承協議書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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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繼承協議書

  男方:姓名,性別,年齡,文化、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

  女方:姓名,性別,年齡,文化、民族、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

  20 年 月 日雙方相識戀愛,20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為保障自己在百年歸世後,對方的生活不受更大的影響,晚年生活更有保障,根據《婚姻法》第19條、《繼承法》第16條規定的精神,雙方經深思和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現有財產

  雙方確認現有財產狀況如下:

  1、個人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

  二、獨立繼承

  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先於另一方死亡,其遺產均由生存的一方獨立繼承,其他繼承人不得繼承,但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除外,即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當享受按正常情況下應繼承的份額。

  被繼承人之死亡是由於生存一方故意、過失造成的或對其生前有嚴重虐待行為造成,生存的一方無繼承權。

  三、效力及權利限制

  雙方同意賦予本合同內容具有遺囑繼承的效力,任何一方在無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二款事由的情況下,不得再立遺囑處理遺產,否則,後立之遺囑無論是否公正,均屬無效遺囑。同時,也不得通過贈與行為而使本協議內容落空。

  四、無效遺囑與贈與

  為保障本協議書第二條內容的實現,雙方同意賦予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有依據本協議內容請求法院確認下列行為無效之權利:

  1、價值 1萬元以上的贈與行為;

  2、死亡前半年內價值1000元以上的贈與行為;

  3、本協議之後所立遺囑;

  4、其他使本協議書第一條內容無法實現的其它行為。

  但上列行為是經雙方同意的除外。

  五、附則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反悔。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男方:   女方:

  二O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房屋繼承協議書的寫法展示。在協議書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協議的具體內容,此部分內容涉及的財產權益的轉移,緊緊關係到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此,雙方應該就協議的內容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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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的規定

  當代各國,對繼承問題都以民法或有關繼承的單行法規作出各種具體規定。包括繼承開始時間、地點;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繼承權的喪失等。

  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的時間是繼承開始時間,從此繼承權開始具有實行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確定繼承人的範圍,確定繼承遺產的範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需要在這時認定遺囑是否有效。關於繼承權的時效也從此時開始計算。

  繼承地點通常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可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地點。例如日本現行民法規定,繼承在被繼承人的住所開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則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點。蘇聯也規定繼承發生的地點是被繼承人的最後經常住所,如最後經常住所不明,則為遺產所在地或遺產基本部分所在地。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享有繼承權的人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後,應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各國對此大體有兩種規定:①法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民法規定,無論接受或放棄繼承,都必須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國、匈牙利等國的民法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作出意思表示,否則即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國一般規定為6個月。但現行《法國民法典》第789條規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權利,經過法律為不動產物權所規定的最長的時效期間而消滅”。這種時效期間據該法典第2262條規定為30年。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的繼承權,除因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外,還可因被剝奪而喪失。剝奪繼承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並按司法程式進行。

  各國對剝奪繼承權的條件都作了規定。日本民法規定:凡故意使被繼承人、或繼承順序***見法定繼承***在先或同等順序的繼承人致死的,或者因為想達到這個目的而被判刑的,知道被繼承人被殺害而不告發的,以及用欺騙、強迫方法妨礙或促使被繼承人作出遺囑、取消遺囑和變更遺囑的,偽造、譭棄、隱匿遺囑的,都不能成為繼承人。又如1964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則規定,只要公民以自己的違法行為反對被繼承人或某一繼承人,反對遺囑的實現,以促使自己繼承的,就無權繼承;還規定剝奪親權的父母,以及惡意拒絕扶養義務的人,也不得繼承。其他各國也都按照本國的具體情況作了規定。繼承權被剝奪後,該繼承人即喪失了承受遺產的權利。但一些國家規定,已得到死者或行為所針對的人的寬恕,可不被剝奪繼承權。

  各國還規定被繼承人可用遺囑方式取消繼承人的繼承權,同時規定了一些限制條件。蘇聯規定,遺囑人可在遺囑中剝奪一個、幾個或所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但其未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無勞動能力的配偶、父母***包括養父母***和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不論遺囑內容如何,都得繼承不少於依法繼承時他們每人應繼份額的三分之二。《法國民法典》經1972年修改後的條文規定:遺囑處分的財產,遺有一個子女時不得超過半數,二個子女時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三個以上時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並作了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一般認為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繼承開始後,經司法程式剝奪其繼承權:謀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謀害其他繼承人的;對被繼承人生前有虐待、遺棄行為情節嚴重的;脅迫、欺騙被繼承人設立遺囑,或者偽造、篡改遺囑的。在實行遺囑繼承時,一般認為,遺囑中必須保留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以及胎兒應得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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