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哪些表現形式
股份一般有三層含義: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你對股份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股份的相關法律知識。
股份的表現形式
一、股份的含義:
1、從公司資本角度講,股份是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它代表了一定份額的資本,或者說公司資本是由若干股份為基本單位組合而成,股份是公司資本的基礎;
2、、從股東的角度,表示股份持有人在公司的法律地位,即股東的資格,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
3、從股票的角度,股份是股票這一有價證券依附的物質內容和存在基礎。如果沒有股份的存在,股票也就成為毫無意義和價值的東西。
二、實踐中股份還可能表現為:
1、工商管理部門的登記
工商管理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材料可以作為證明股份持有人,即股東資格的表面證據。但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記為股權變動公信力產生的必要條件,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不能苛求。
首先,工商登記歷來都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即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不具有設權作用。
其次,法無明文規定不登記。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2、股東名冊的記載
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是法定的股份變更形式要件。股東名冊的記載具有權利推定力,即雖然不是確定股東權利所在的根據,但是確定誰可以無舉證地主張股東的形式上資格的依據。
換言之,股東名冊的記載並不是確定誰是真正的股東的源泉證據,而只是確定誰能無舉證地證明股東權的形式上的根據,也即股東名冊對記載股東資格的確定有推定效力,但可為舉證所推翻。
另一方面,將股東記入公司股東名冊,是股東的權利,公司的義務,因此,股東名冊未記載的股東,也不是必然沒有股東資格,因為公司拒不作股東登記或登記錯誤,屬於履行義務不當,不能產生剝奪股東資格的效力。
3、合法取得股份但登記形式欠缺
在股份轉讓中,受讓人合法受讓了股份,但因公司未製作股票,無法履行背書交付形式;或由於公司設立時操作的不規範,有的公司並未設定股東名冊,股東轉讓股份的情況也就不可能記載於股東名冊之上;
還有的公司雖然設定了股東名冊,但是未依照股東的要求將股份轉讓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也有些公司在對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後,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在實踐中,股份受讓人已經合法支付了對價,但並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況不在少數;股東被公司不當剝奪或限制股東權利的情況也並不罕見。因此,對於合法的股份受讓者,不能因為某些登記形式欠缺而否認其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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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特點
1、股份的金額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即股份是一定價值的反映,並可以用貨幣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個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認購人認購股份的情況,將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給認購人。如果認購的總額超過發行的總額,還應根據一定的原則確定分派的方式。繳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動的兩個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後,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在股東名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