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需要注意什麼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私分國有資產罪認定的注意事項

  一、以單位名義是否需要集體研究?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這個“以單位名義”並非一定要經過單位領導班子或者全體員工集體決定才能構成以單位名義作出的決定。例如在某些單位,平時的決策權本身就集中於某個或者幾個領導手中,該領導拍板決定將單位國有資產在單位員工內部進行私分,而其他領導總是習慣性的不提反對意見,同樣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二、受益人數多是否就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以集體私分作為藉口,為自己或者單位少數人牟取較大利用,數額相差十分懸殊,出現“領導吃肉、群眾喝湯”的現象。例如在私分過程中,有些人分得十幾萬元,而其他員工只分得幾千元甚至更少。儘管受益人數佔了大多數,但其實質是極少數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以私分的形式掩蓋共同貪汙的目的,根本不能體現單位意志。

  三、私分國有資產數額相差很大是否就不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數額相差很大,可否作為區分私分國有資產與共同貪汙行為的一個界限?我們假設某國有單位在私分國有資產前根據單位員工級別、年齡等進行了不同的劃定,並經研究決定,私分人員按照所劃定的檔次進行私分,符合單位意志,即使出現個別人所得數額相差較大,也應當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

  總之,私分國有資產罪和共同貪汙犯罪之間區分只是相對而言,二者存在一定的交叉關係,並非對立或者排他關係,無絕對明晰界限。如果以私分國有資產罪不能達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則可用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畢竟貪汙犯罪的處罰力度遠遠大於私分國有資產罪。

  例如,某國有公司經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該公司國有資產近億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近千萬元,對此如果僅僅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罪,顯然不符合立法本意,更不利於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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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所謂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例如稅務機關掌握著的納稅人依法上交國家的稅款等等。國家對單位的財經分配,有一整套巨集觀管理制度,例如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國有企業,凡實行承包經營者,國家均試行資金分帳制度:將該企業掌握的資金分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其中,凡國家資金,不得用作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用作職工獎勵獎金等。否則,即屬違背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不法行為,其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者,更進一步地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數額較大者,即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講,那麼我國刑法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設立的罪名。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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