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公佈《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辦法於7月1日公佈生效。根據辦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歡迎閱讀。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解讀

  國資委、財政部於7月1日聯合公佈《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稱為:新3號令***。新3號令相比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為:老3號令***及其配套檔案在國有企業定義、交易行為批准、轉讓交易規則、增資規程、資產轉讓等方面均有較大變動,它將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等發揮重大作用。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釋出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

  【釋出日期】2016.07.01

  【生效日期】2016.07.01

  【發文文號】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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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君按:新老3號令均強調對資產***產權***交易***轉讓***的監督管理,均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監管目標。區別是:新3號令將“國有產權”改為“國有資產”,但在正文中仍存在“產權轉讓”和“資產交易”混用的現象。通讀全文,新3號令中資產交易在概念上包括產權轉讓和狹義資產交易。同時新3號令增加了立法依據的上位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君按:新3號令增加了等價有償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君按:新3號令增加了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含義豐富,意義深遠。】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君按:重大變化!新3號令將企業增資納入進場監管範圍,彌補了老3號令的漏洞。國家對所出資企業增資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君按:新3號令增加了將三類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納入進場監管範圍。擴大了監管範圍,降低了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君按:政府部門、機構或事業單位直接或間接持股合計100%的。

  “政府部門”指的是組成各級人民政府的部、委、行、署、廳、局等,調整或變更這些部門必須經過人大的批准,任命、免去這些部門的行政首長需要經過人大會的批准。這些部門的行政首長有權利參加各級政府會議。

  “政府機構”指的是各總局、總署等,各級政府有權根據需要自行決定這些部門的設立及其首長人事任免事務等事項,而無需經過人大及其會。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受政府領導,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君按: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或企業為大股東,且合計持股達51%以上的企業。不納入監管的情形包括:***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或國有全資企業***單一或多股東,下同***合計持股超過50%,但大股東不是上述單位的,不納入監管;***2***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或國有全資企業合計持股為50%以下***含***,不論大股東為誰,均不納入監管。】

  ***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君按:總結:未超過50%的含有國有成分的企業的再投資,不納入監管範圍。】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君按:將本條***一***、***二***和***三***以“持股比例+大股東”作為判斷依據變更為“股權比例+大股東+實際控制”作為判斷依據。後果:監管範圍擴大和監管邊界不清晰。

  綜合***一***到***四***,不考慮“實際支配”情形,結論是:未超過50%的含有國有成分的且大股東不為上述主體的企業的再投資,不納入監管範圍。】

 

  第五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稽核。

  【君按:老3號令規定“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新3號令將其刪除。鼓勵轉讓和交易的意圖十分明顯。權屬不明或存在爭議的資產直接剝奪了上市交易的權利,確屬違背法理。完全可以通過事後的救濟予以彌補,雖可能有悖公平,但提高了效率。當然,這些交易都需要在已有法律的框架下進行。”】

  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君按:其實二元監管模式並沒有變,實踐中一直如此。國資監管機構監管所出資企業;所出資企業監管其下子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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